第2304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的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或者單位提供專業服務,并在審計活動中利用其工作結果的行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為了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五條 外部專家應當對其所選用的假設、方法及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一)特定資產的評估;
(二)工程項目的評估;
(三)產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
(四)信息技術問題;
(五)衍生金融工具問題;
(六)舞弊及安全問題;
(七)法律問題;
(八)風險管理問題;
(九)其他。
第八條 外部專家可以由內部審計機構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以在組織內部指派。
第三章 對外部專家的聘請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外部專家時,應當對外部專家的獨立性、客觀性進行評價,評價時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因素:
(一)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系;
(二)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董事會、最高管理層是否存在 密切的私人關系;
(三)外部專家與審計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專業相關性;
(四)外部專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將為組織提供其他服務;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性、客觀性的因素。
第十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價,考慮其專業資格、專業經驗與聲望等。
第十一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外部專家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部專家服務的目的、范圍及相關責任;
(二)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預定用途;
(三)在審計報告中可能提及外部專家的情形;
(四)外部專家利用相關資料的范圍;
(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對保密性的要求;
(七)違約責任。
第四章 對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評價和利用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應當評價其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時,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因素:
(一)外部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
(二)外部專家所用資料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時,如果有必要,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及。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專家服務評價后,如果認為其服務的結果無法形成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應當通過實施其他替代審計程序補充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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