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考〔2018〕17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根據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發布2015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專業參考目錄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18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5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2號)及我省有關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省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科目及成績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分為藥學類和中藥學類,均包括4個考試科目。
藥學類考試科目包括:《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考試科目包括:《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其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為藥學類和中藥學類共同考試科目。
參加4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2科)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
二、報考條件
(一)“考全科”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免2科”報考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專業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項工作的時間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年限。各地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參照《關于發布2015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專業參考目錄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號)嚴格審核報考條件,并要求報考人員準確完整填寫個人信息。為便于準確掌握港澳臺人員報考情況,各地在報名時要認真審核“國籍地區”,防止應試人員誤填誤報。
三、報名程序及報名辦法
考試報名通過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網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簡稱“網報平臺”,下同)進行。
報考人員在首次注冊上傳照片前,必須先下載“證件照片審核工具”進行照片處理并上傳照片。
考試報名采取屬地化管理,報考人員原則上只能在的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處理,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
“老考生”是指成功報考過2016年、2017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最后一次報考須在湖北省內)且報考級別不變的人員,其他視為“新考生”。“異地考生”是指2017年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區參加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老考生(注:武漢市執業藥師考試單獨對國家設置考區,因此原在武漢考區報考的人員如選擇湖北考區報名,或反之,都將被視為“異地考生”)。
(一)新考生
符合報名條件的新考生,在網上準確、完整提交報名信息,下載打印《報名表》,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人事檔案代理機構)審核同意(蓋章)后:
1、報“考全科”的新考生,本人持《報名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見附件4)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2、報“免2科”的新考生,本人持《報名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資格證或聘書、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見附件4)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根據所選審核點到相應地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后,通過“網報平臺”在規定的時間進行網上繳費。
(二)老考生
老考生在“網報平臺”選擇報考地區并填寫報名信息,不需資格審核,確認提交并打印《報名表》后,通過“網報平臺”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即可。2017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中已通過專業科目的考生,在2018年報考時不可以修改專業。
(三)異地考生
異地考生需要在所選報考地區的審核點重新按新考生報名條件進行資格審核。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在鄂報考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報名。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不得受理培訓機構代辦現場審核事宜。
未在規定時間交納考試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考試報名。
(四)關于修改報名信息
1.審核前報考人員可以自行取消確認,修改報名信息。
2.報考人員繳費前修改報考級別,需按新考生進行資格審核。
3.繳費成功后報考人員不允許修改報名點、報考級別、報考科目等報考信息。
4.繳費后報考人員其他有關個人信息的更正,需持本人身份證、報名表到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辦理。
特別注意事項:
1.注冊庫中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等信息無法更改,請考生注冊時認真核對準確。
2.用戶注冊時提交的手機號碼在注冊庫中是唯一的,請考生填寫本人真實有效的手機號碼。
3.用戶名或密碼遺忘可通過注冊郵箱或手機號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證到當地考試機構重置密碼。
四、考務日程安排
(一)網上報名時間
2018年7月20日9:00~8月2日17:30
(二)現場資格審核時間
2018年7月23日~8月3日(雙休日除外)
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三)網上繳費確認時間
2018年7月20日9:00~8月5日18:00
(四)準考證下載打印時間
2018年10月8日9:00~10月14日14:00
準考證打印網址:http://www.cpta.com.cn(中國人事考試網)
(五)考試時間
2018年10月13日
上午09:00—11:30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下午14:00—16:30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2018年10月14日
上午09:00—11:30 藥事管理與法規
下午14:00—16:30 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應試人員必須同時持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須與報名時證件一致)方可參加考試。
五、考試題型及作答方式
執業藥師各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請應試人員在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正確填(涂)客觀題科目試卷代碼。
應試人員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不得攜帶電子計算器。考場上備有草稿紙,供應試人員使用,考后收回。
考試將采用“大規模考試中選擇題抄襲作弊的考生甄別和考場監測技術”,在考試結束后對雷同試卷進行檢測和認定,認定為雷同試卷或發現違紀違規行為,將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進行處理。
六、考試收費標準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鄂價費〔2015〕139號)和《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試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號),收費標準為61元/人·科。
需要發票的考生,請于2018年10月22日—12月22日工作日期間持本人身份證到省人社廳綜合服務大樓附樓二樓(或當地考試機構)領取,代領人請攜帶代領人本人身份證原件。
七、考試大綱
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繼續使用2015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第七版)。另外,根據考試大綱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分別發布了《關于調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部分內容的通告》(2016年第1號)、《關于調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部分內容的通告》(2017年第1號)和《關于2018年調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部分內容的通告》(2018年第1號),對2015年版考試大綱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部分內容和要求進行了調整。應試人員可按照2015年版考試大綱要求,結合2016年第1號、2017年第1號和2018年第1號通告,進行應試準備。
八、考區設置
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區設置,由省人事考試院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統一安排。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不指定任何培訓,并與任何培訓機構無合作關系。
各地人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考試安全順利實施。
附件4: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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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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