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務師職業資格對應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稅協發〔202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明確了稅務師職業資格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對應關系。現就《通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對應關系,準確把握《通知》精神。《通知》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第十六條明確了稅務師職業資格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對應關系。即,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工作年限對應初級或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并可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從而在政策層面明確了稅務師職業資格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對應關系,規范了稅務師享有的相應職稱待遇。
二、以《通知》為指導,做好相關工作的銜接。《通知》明確稅務師職業資格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對應關系,對穩定稅務師隊伍,提高稅務師職業社會地位和待遇保障等有著重要意義。各地要以《通知》精神為指導,做好協調落實工作。一是要做好與稅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原已發文且與《通知》精神不符或相悖的,要加以糾正。二是要以《通知》、《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資格考試實施辦法》(90號文件)為指導,做好稅務師職業資格和職稱制度的宣傳工作,推動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和行業人才隊伍建設邁上新臺階。
各地在《通知》的貫徹和落實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中稅協考試部聯系。
附件: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上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見文末附件)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規[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為加強經濟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要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1月8日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員,釋放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業活力,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英文名稱為Economic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第四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政策制定、實施與監管。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相應專業的考試大綱擬定、命審題等工作。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管理專家。專家委員會擬定考試大綱,負責命審題工作,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置、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考試大綱、專業設置,公布考試合格標準。
第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業務素質,符合初級、中級、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經濟專業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第八條 凡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以上學歷,均可報名參加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高中畢業并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四)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五)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六)具備博士學位。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取得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以上學歷、年限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確定初級、中級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合格標準。
根據國家戰略需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人才需求狀況,確定本地區本年度參加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知識產權師,下同)評審的使用標準。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人力資源管理和知識產權專業分別頒發相應級別的人力資源管理師證書和知識產權師證書。
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者,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合格證明自考試通過之日起,在全國范圍5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及具有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按照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開展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獲得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備助理經濟師(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助理知識產權師)、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師)職稱。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并通過評審者,可獲得高級經濟師職稱。
通過單獨劃定合格標準或使用標準取得的職稱,在劃定區域內有效。
第十五條 經濟專業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 取得導游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可對應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等相關職業資格,可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對應初級或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并可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
第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證書效用等同。各地執行的有關職業資格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對應關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人事考試機構承擔本地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專家委員會具體工作。
第三條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和實務》兩個科目,《經濟基礎知識》為公共科目,《專業知識和實務》為專業科目。
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高級經濟實務》一個科目。
第四條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等10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職業分類要求和從業人員隊伍情況,適時調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置。
第五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各科目的考試時間根據考試方式、頻次等確定。
第六條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應試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七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考場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中考高考定點學校或考試機構建設的專門場所。
機考考點應具備足夠數量的考點機、監考機、考試機等設備,并滿足有關軟、硬件要求。
第九條 堅持回避原則和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命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的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當次相關科目的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參與考試組織的考試實施機構、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附件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經濟專業人員是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總體要求,遵循經濟領域人才資源開發規律,健全完善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員,釋放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業活力,為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立足經濟領域各行業特點,突出經濟活動的職業屬性和崗位要求,引導經濟專業人員提高能力素質,提升職稱評價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契合度,促進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與人力資源協同發展,不斷增強我國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
2.堅持科學評價。分級分類完善評價標準,突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充分調動經濟專業人員積極性、創造性。
3.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鞏固經濟領域人才評價改革成果,總結完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健全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體系,創新高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機制,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及新興產業的人才支撐。
4.堅持以用為本。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加強職稱評價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提高評價結果的公信力,促進職稱制度與各類用人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銜接,做到以用促評、評用結合。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與人才使用相銜接、強化監督管理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核心,覆蓋各類經濟專業人員的職稱制度。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為進一步體現專業屬性,部分專業的職稱名稱直接以專業命名。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經濟師(金融)、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2.動態調整專業設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職業分類要求,適時調整經濟系列專業設置。對從業人員數量較大、評價需求穩定、發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資源管理等專業,做好專業建設,持續穩定開展評價工作;對行業發展變化較大、評價需求不斷縮減、從業人員數量較小的專業,及時調整或取消;在發展勢頭良好、評價需求旺盛的知識產權等領域,增設新的專業;對知識結構、崗位要求相近的專業,及時進行整合。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專業設置由國家統一公布。
3.實現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估價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紀、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探索建立經濟系列與會計、審計等屬性相近職稱系列(專業)的銜接措施,減少重復評價,減輕經濟專業人員負擔。
4.經濟專業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經濟專業人員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引導經濟專業人員遵紀守法、愛崗敬業。鼓勵經濟專業人員不斷更新知識、創新思路,提高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積極投身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完善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對存在學術造假等問題的經濟專業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制”。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
2.以專業能力為核心,分級分類完善評價標準。按照專業分類,科學確定評價內容,滿足不同層級、不同行業經濟專業人員的評價需求。初、中級職稱注重考察專業基礎知識和實務能力;高級職稱注重考察理論素養和業績水平,突出評價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3.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
1.豐富評價方式。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一般采取評審方式。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評審堅持同行專家評議,綜合運用成果展示、個人述職、履歷分析、業績考察等多種形式,確保客觀公正。
2.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建立同行專家評審制度,積極吸納財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經濟領域的權威專家,組建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嚴格落實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成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準備案,其他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可按照國家公布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進行,也可按經營管理、財稅金融、人力資源等專業類別,分類開展評審。
3.推進社會化職稱評審工作。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經濟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依托專業水平較高、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影響力、能夠自律規范的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吸納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同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開展經濟系列社會化人才評價。
4.向優秀經濟專業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經濟專業人員傾斜。對在創新經濟活動方式、構建新業態、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經濟專業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經濟專業人員,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導經濟專業人員在基層一線建功立業。
(四)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使用有效銜接
1.促進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與使用相結合。實現職稱評價與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建立健全經濟專業人員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2.加強高級職稱評審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服務平臺,減少各類證明材料,簡化審核程序,規范評審工作流程,提高評審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務。
(五)強化監督管理
1.加強職稱評價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工作的指導和監管,確保評價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考試機構安全風險管控不力的,要嚴肅追責。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要暫停評審工作、責令進行整改,直至收回評審權。
2.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參評人員、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等有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違規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專業技術人員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經濟專業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分類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與行業主管部門密切配合,確保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平穩推進。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出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二)穩慎推進改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落實好各項改革舉措。對改革前各地自行試點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正高級職稱,要按規定通過一定程序進行確認,具體辦法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各層級職稱評審工作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進行,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條件、擅自擴大評審范圍。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搞好政策解讀,充分調動經濟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引導廣大經濟專業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營造有利于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附: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6月13日
附:
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經濟專業人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助理經濟師
1.具有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夠獨立地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分析綜合,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3.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二)經濟師
1.具有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能夠理解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有較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能夠獨立地解決較復雜的業務問題。
3.工作業績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4.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或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取得經濟系列初級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三)高級經濟師
1.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
2.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4.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5.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四)正高級經濟師
1.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
2.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
3.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5.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五、參加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經濟工作近五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經濟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七)主持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八)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經濟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經濟師
[協議護航-暢學班]
10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續學校方服務
經濟師
[協議護航-精品班]
12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精品課程校方支持
經濟師
[豐羽計劃-暢學班]
4大模塊 題庫練習 協議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