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證監會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下發了《關于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該《通知》不僅包括了機構的準入標準,而且對試點機構的相關規定也做了明確的要求。
想要從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機構,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具有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業務資格;
2、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和客戶基礎。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或其銷售子公司申請的,應具有較強的合規風控及投資者服務能力;基金銷售機構申請的,非貨幣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億元;
3、合規記錄良好;
4、具有高質量的基金產品研究團隊,與業務開展相匹配的投資顧問人員,以及與其擬從事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技術能力;
5、業務方案完備,業務制度健全,能夠確保客戶利益優先原則,有效防范利于沖突和防控各類風險;
6、支持業務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第1~3項條件且客戶數量達到1億人的機構,可設立子公司開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該子公司應當符合第3~6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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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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