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司法廳關于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公布以及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等事項的公告
依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司法部公告(第11號)有關規定,現就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公布以及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績公布、查詢與核查
(一)成績公布與查詢
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于11月30日公布。應試人員可自11月30日上午8時,通過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和微信公眾號、中國普法網(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查詢本人成績,自行下載打印成績通知單。
(二)成績核查
應試人員對主觀題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核查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寫明申請人姓名、準考證號、考試所在考區、考點和考場,提供本人準考證復印件。
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主觀題考試分數核查只限于復核申請人試卷卷面各題得分的計算合計和登錄是否有誤??荚嚦煽兘浐瞬椴匆幎ㄍㄖ救说?,不予再次核查。應試人員逾期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數線
依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確定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合格分數線。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為108分。放寬地方合格分數線分為三檔,其中,西藏自治區放寬合格分數線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肅四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等“三區三州”放寬合格分數線為90分;其他放寬地方合格分數線為95分。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
三、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及證書頒發
(一)申請時間、方式
應試人員達到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合格分數線的,應于2019年12月5日8時至12月14日24時,登錄司法部網站,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相關信息,自動生成《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申請表》。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應試人員應于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到客觀題考試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場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2018年客觀題考試保留有效成績的申請人應到主觀題考試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場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我省只受理達到全國合格分數線人員的申請。受理法律職業資格申請的具體工作時間和場所由各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并公布。
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申請享受放寬政策,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應于12月20日至12月29日,到戶籍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場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對于具有2019年應屆大學畢業生回原籍、現役軍人復員轉業、婚姻關系、工作調動等情形,戶籍已遷入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主觀題考試成績達到所在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可以在12月5日至12月14日向戶籍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申請享受放寬政策,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申請材料信息真實有效的承諾,逾期不予受理。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場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20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取得畢業證書后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具體時間和辦法另行公告。
(二)申請材料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如實填寫《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申請表》,本人應現場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證
港澳居民需同時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原件,臺灣居民需同時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原件。
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原件。
2.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
3.證件照片
與本人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網上確認報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4張。
4.根據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經司法行政機關審驗后復印留存歸檔,原件退回申請人。
(三)證書頒發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經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行放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種類及其適用范圍,適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江蘇省司法廳
2019年11月29日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