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布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參加考試人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取消當場考試成績、禁考一年、禁考兩年、及禁考三至五年的處理,并向考生所在單位通報其違紀違規行為。
1. 【不符合報名條件處理】參加考試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弄虛作假參加考試的,協會一年內不受理其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2. 【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人員提醒后不改正的,該科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并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3)在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或者互打手勢的;
(4)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的;
(6)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3. 【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并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1)使用或提供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的;
(2)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3)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4)使用或試圖使用通訊、存儲、攝錄等電子設備的;
(5)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6)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4. 【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參加考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協會酌情給予其三至五年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處罰;
(1)教唆或組織團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蓄意報復考試工作人員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其行為如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5.【基金從業人員違規行為處理】基金從業人員存在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違紀違規行為的,協會可依據《基金法》等相關的規定,暫停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6. 【其他違規行為處理】對個別惡意操縱、組織考生集體舞弊并從中牟利的培訓機構及相關人員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規,依法提交相關司法機關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的權利。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在第二百八十四條中新增加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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