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建文〔2019〕3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要求,我們制定了《湖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湖北省水利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9月23日
附件
湖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
第三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命題、審題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照職責分別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命審題工作。具體工作可分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閱卷工作、考試成績公布,向考試合格者發放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等工作,并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對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省水利廳負責。
第六條 考生應在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就近報考;中央部屬在鄂單位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根據報名情況,在相關市州設立考點。
第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八條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三)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申請免考基礎科目的人員在資格審查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四)已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考試合格后,核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制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九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確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專業類別分別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用印,原則上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一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部門進行,具體審查內容和要求,在考試通知中明確。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考生參加培訓應遵循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對在報名、考試中違紀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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