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贛江新區管委會黨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駐贛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贛辦發〔2017〕17號)等文件精神,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擴大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范圍,我們修訂編制了《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所列職業資格的,可認定其取得相對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有符合相應職務試行條例要求的,應符合相應職務試行條例中的學歷資歷條件),不需辦理認定手續,不需補發職稱證書。
用人單位可根據對應關系,按照相關任職條件、聘任程序和崗位空缺情況,聘任其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人員可據此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已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不再開展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認定工作。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并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適時動態調整。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專業技術資格(職務)對照目錄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93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6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 一、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中的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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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資格類別 |
對應職稱 |
對應職稱層級 |
1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2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工程師 |
3 |
造價工程師 |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
4 |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 |
準入類 |
經濟系列 |
經濟師 |
|
5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規〔2017〕6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6 |
注冊驗船師 |
《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7 |
《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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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職業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資格類別 |
對應職稱 |
對應職稱層級 |
執業醫師 |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1999年第4號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①執業醫師:醫師 |
護士執業資格 |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第74號)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符合《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件》: |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藥監人〔2019〕12號) |
準入類 |
衛生系列 |
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不適用于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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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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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
水平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
水平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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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級:社會工作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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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原土地登記代理人) |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6號) |
水平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
水平 |
工程系列 |
工程師 |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原房地產經紀人)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
水平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
水平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職業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資格類別 |
對應職稱 |
對應職稱層級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
水平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1〕86號) |
水平 |
出版系列 |
①中級:編輯(技術編輯或一級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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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
水平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
水平 |
工程系列或經濟系列 |
①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規〔2017〕7號) |
水平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翻譯專業資格 |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 |
水平 |
翻譯系列 |
符合《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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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 |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職業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資格類別 |
對應職稱 |
對應職稱層級 |
|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辦設〔1997〕222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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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土木工程師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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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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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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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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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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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用設備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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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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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資格類別 |
對應職稱 |
對應職稱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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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石油天然 |
《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4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注冊冶金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5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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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采礦/ |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6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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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機械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7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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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40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準入類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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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稅務師(原注冊稅務師) |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號)、《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 |
水平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二、國家職業資格清理前已取得的職業資格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對應職稱 |
對應職稱層級 |
1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對應職稱 |
對應職稱層級 |
2 |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人發〔1997〕26號) |
經濟系列 |
經濟師 |
|
3 |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 |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70號) |
經濟系列 |
①中級:經濟師或國際商務師 |
4 |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 |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16號) |
經濟系列 |
|
5 |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66號) |
經濟系列 |
經濟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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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63號) |
經濟系列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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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
經濟系列 |
經濟師 |
|
8 |
《管理咨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1號) |
經濟系列或 |
經濟師或會計師 |
|
9 |
棉花質量檢驗師 |
《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70號) |
工程系列 |
工程師 |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