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城鄉規劃師考試報名擬啟用告知承諾制,具體內容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部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公共服務和營商環境,按照《司法部關于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司發通〔2019〕54號)要求,部里制定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9年5月3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試點探索,推動實現相關審批服務事項流程更簡、監管更嚴、服務更優。總結形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可復制、可推廣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標準和規范,研究提出全面推廣試點經驗的意見。
二、試點時間
2019年6月至11月。
三、試點范圍
根據現有工作基礎,確定在6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和12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中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詳見附件)。
四、試點任務
各地人社部門和部屬有關單位要根據本方案要求,重點落實好以下任務:
(一)確定告知承諾適用對象。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及相關事項申請人員適用6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相關報考人員適用12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以及被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且在記錄期內等情形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具體適用對象范圍由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部社保中心)和部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部考試中心)分別牽頭,會同部信息中心確定。
(二)規范告知承諾工作流程。部社保中心、部考試中心負責編制試點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范本)。各地人社部門相應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并根據需要細化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相關內容。書面(含電子文本)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各級人社部門要在對外服務場所和官方網站發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和辦事指南,方便申請人查詢、獲取。
(三)加強事中事后核查。部社保中心、部考試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門要梳理試點工作中需進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加強對申請人承諾內容的核實力度。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增加群眾和企業負擔。
(四)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加快建立社會保險領域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對發現作出虛假承諾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同時納入黑名單。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實施聯合懲戒。
(五)強化風險防控措施。部社保中心、部考試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門可針對具體試點事項,探索建立告知承諾書、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公示制度。加強風險研判,制定相應預防和補救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明確分工協作。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試中心分別負責相關業務領域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部行風辦負責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推進,部規劃財務司、部信息中心負責國家部委數據共享的協調,并指導各地人社部門推進與當地政府部門開展數據共享,為試點工作提供支持。各地人社部門也要建立相應分工協作機制,合力推動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明確時間節點。試點工作分準備、啟動、開展、總結四個階段運行。6月完成試點準備,7月前完成全面啟動,8月至11月持續推進,11月中下旬總結評估。部社保中心、部考試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和工作打算)送部行風辦。
(三)加強人員培訓。部社保中心、部考試中心要加強系統內業務培訓和宣傳動員,確保經辦工作人員準確理解試點工作要求,熟練掌握工作規程,推動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四)做好總結評估。各地人社部門要認真總結本地區試點工作情況,將有關經驗做法及時報部行風辦。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試中心要廣泛收集地方人社部門、企事業單位、群眾對試點工作的評價意見,研究改進工作措施。部行風辦會同有關單位做好試點工作的總結評估。各地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按業務分類分別向部社保中心、部考試中心報告。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范圍
序號 | 證明名稱 | 適用事項 | 組織實施部門 | ||
1 | 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工傷保險服務) | 部社保中心 | ||
2 | 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 |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工傷保險服務) | |||
3 | 參保人員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養老保險服務) | |||
4 | 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 | 遺屬待遇申領(養老保險服務) | |||
5 | 死亡證明材料 | 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養老保險服務) | |||
6 | 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 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養老保險服務) | |||
7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部考試中心 | |||
8 | |||||
9 | |||||
10 | 出版專業資格(初級、中級)考試報名 | ||||
11 | |||||
12 | 勘察設計行業考試報名 | 注冊土木工程師 | 巖土 | ||
港口與航道工程 | |||||
水利水電工程(5個專業) | |||||
道路工程 | |||||
注冊電氣工程師(2個專業) |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3個專業) | |||||
一級 | |||||
二級 | |||||
13 | |||||
14 | 執業藥師(藥學、中藥學)考試報名 | ||||
15 | 經濟師(初級、中級)考試報名 | ||||
16 |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報名 | ||||
17 | |||||
18 | 翻譯專業資格(一、二、三級)考試報名 |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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