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二章規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證書取得規定:
第十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三章注冊規定了二級造價工程師合格證書的注冊方法:
第十七條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
第二十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規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執業印章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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