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審計系列正高級審計師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9〕3號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審計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審計系列正高級審計師職務
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計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審計系列正高級審計師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審計廳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山東省審計系列正高級審計師職務資格
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審計專業技術人才評價體系,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才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31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審計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為正高級審計師。
第三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我省從事審計類工作的在崗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正高級審計師職務資格實行測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測試合格并評審通過方可取得正高級審計師職務資格。
第二章 標準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審計準則和審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愛崗敬業,有效履行崗位職責。
(二)近五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并取得繼續教育學分。
第六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資格5年以上。
第七條 審計工作經歷
取得高級審計師資格以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相當職務累計滿5年;或者擔任7個以上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
(二)在大中型企業擔任總審計師、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相當職務累計滿5年;或者擔任7個以上重大審計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
(三)在社會中介機構從事審計業務累計滿10年以上,并作為注冊會計師或持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專職執業5年以上;或者擔任7個以上大中型企業審計項目或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
第八條 審計業績成果
取得高級審計師資格以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負責本系統或本單位審計管理工作時,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業績貢獻突出,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大中型企業集團認可,或者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推廣。
(二)負責本單位審計管理工作中,積極推行新的財經審計法律法規、準則,促進制度創新及內部控制規范,效果顯著,在市級以上范圍起到示范引領作用,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和大型企業集團的認可,或者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推廣。
(三)主持或組織實施的重大審計項目,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對工作有重大指導意義,在本行業、本領域起到示范引導作用,并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等方面業績突出。其中有3項以上被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或單位采用,或者有5項以上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或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四)主持或組織實施的重大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依法依規及時移送市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并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五)負責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或規范性文件。
(六)在社會中介機構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項目10個以上,為市級以上大中型企業、行業組織發展作出較大貢獻。
(七)因審計工作成果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三等功以上獎勵。
第九條 審計研究成果
取得高級審計師資格以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10萬字以上;或編寫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15萬字以上。
(二)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承擔審計相關的省級以上科研課題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已結題。
(四)開發審計模型或者創新審計技術方法,被省級以上單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廣。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和工作經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高級審計師資格后,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破格申報正高級審計師職務資格。破格申報正高級審計師職務資格,除具備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業績成果、研究成果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入選國家領軍人才培養工程。
(二)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獲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獲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表彰的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中從事審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評審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
(二)“市級”均指設區的市,不含縣級市。
(三)凡冠有“主要完成人”的,無特殊說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四)所稱重大審計項目,包括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審計、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審計,以及其他相應規模的審計項目。
第十三條 企業分類標準參見《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日。
編輯: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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