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摘錄)
按照原人事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號)規定: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附件3,下同)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2.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3.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4.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二)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 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 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凡符合原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號)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環境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
實行誠信報名,誠信考試。曾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已按有關規定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資格審查貫穿始終(考前、考中、考后),一經發現不符合報考條件或弄虛作假獲取考試資格或取得證書的,將取消考試資格或注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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