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共同成立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質檢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或市場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或市場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注冊計量師制度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要求組織實施。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條 質檢總局組織成立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一級、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和命題工作。
第三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3個科目。
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個小時。
第五條 參加一級注冊計量師考試的人員,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參加二級注冊計量師考試的人員,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按照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要求進行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對相關材料審查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
參加考試人員持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質檢總局批準。
第八條 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卷的命題、審題與考試的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以及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本著自愿的原則參加相關培訓。
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必須認真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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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