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省成人高考報考須知—考試及評卷工作
一、考試科目
(一)高起本
文科:語文、數學、英語、史地綜合。
理科:語文、數學、英語、理化綜合。
(二)高起專
文科:語文、數學、英語。
理科:語文、數學、英語。
(三)專升本考試統考科目均為三門。兩門公共課為政治、英語,一門專業基礎課根據招生專業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確定。
公共課和專業基礎課考試科目分別為:
(四)報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專業課加試,其他專業是否加試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確定。今年我省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加試時間為10月20、21日,具體日期及加試科目、加試地點由招生學校確定。專業課加試由招生學校組織,加試地點和加試科目可查詢《河北省成人高等院校招生生源計劃》,也可以向招生學校咨詢。專業加試成績不計入總分。凡未進行專業加試或加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為藝術、體育類專業。
(五)各考試科目依據2011年版《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復習考試大綱》命題。每科試題滿分均為150分。高起本、高起專考試科目每門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專升本考試科目每門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二、考試時間
高中起點升本、專科考試時間表
專科起點升本科考試時間表
三、打印《準考證》
我省實行考生網上自行打印《準考證》。自10月20日起,考生登錄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網址:http://www.hebeea.edu.cn/),點擊首頁右側“成人高考信息服務”進入“成人高校招生考試信息服務平臺”,選擇“查詢系統”中“準考證查詢打印”,輸入身份證件號碼和姓名,核對《準考證》信息無誤后自行下載、打印《2018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準考證》。
《準考證》上主要包含考試時間、考試地點、考場座位號、考場規則等信息,是考生參加成人高考的必備證件之一,也是新生入學報到的重要依據。請考生務必保存好《準考證》。
四、考生考前準備
(一)準備好考試所需要的文具。如: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2B鉛筆、無封套橡皮、圓規、直尺、三角板等。
高起本和高起專數學科目考試,可使用不帶無線通訊功能、記憶存儲等設備的計算器參加考試,考試期間不得互相借用。
(二)準備好《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關證件)。這是入場的必備證件,缺一不可。嚴禁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
(三) 考點設在設區市和華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政府所在地,部分市在附近縣區設立考點。提醒外地考生要提前一天到達考點所在地,熟悉考點環境、安排好食宿,以免因雨霧天氣、道路交通維修或其他不可預測的原因影響正常考試。有的考點距離市區較遠,建議考生提早出行;有的考點停車位較少,建議乘坐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點。
(四)考試前一天下午4點后,考生可以到考點查看所在考場,熟悉考點環境。
五、入場安檢
根據省招生委員會等4部門頒發的《關于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加強安全檢查的通知》要求,考生入場時須持本人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在考場入口處主動接受違禁物品檢查,考生要目視攝像頭,監考教師將使用金屬探測器對其進行隨身物品檢查。為此,建議考生盡量不要穿戴帶有金屬的飾品和衣物。入場時,須主動將違禁物品(如手機、手表、資料等)放到指定位置;接受檢查時,應雙臂張開,配合監考教師進行檢查。身體正面至背面,從上至下,包括頭部、軀干、四肢(含腳部)等以及考生的文具袋,均要進行檢查。佩戴眼鏡的考生要先取下眼鏡。檢查腳部時,要抬起腳,離地20厘米左右。如在檢查過程中出現報警聲,考生須主動進行解釋或出示相關金屬物品。考生通過違禁物品檢查后,方能入場。對以各種形式阻撓或拒絕接受檢查的考生,一律不準進入考場。因身體原因不能進行檢查的考生(如裝有心臟起搏器等),應說明情況,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
六、我省如何進行網上評卷
我省成人高考各科試卷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選擇題由計算機比對標準答案自動給分,主觀題采取“三評+仲裁”的評卷機制:即評卷系統將隱匿了考生個人信息的答題圖片隨機分發到兩個評卷教師的計算機。然后,評卷教師根據評分細則各自給出分數。當兩位評卷教師所給的分數在規定差值內時,計算機自動取兩人的平均分作為這道題的最終得分;當兩位評卷教師所給的分數超出規定差值時,評卷系統自動將該題隨機分發給第三位評卷教師。第三位評卷教師給分后,系統將該分數與前兩位評卷教師的分數進行比較,取規定差值內的兩個分數的平均值為最終得分。如都大于規定差值,系統將該題自動分發給學科評卷領導小組,由專家最后確定合理的分數。“三評+仲裁”的做法,有效保證了試卷評閱的科學客觀準確。
七、網上評卷對答題的要求
成人高考的所有科目實行網上評卷。試題卷和答題卷完全分離。除專升本考試的“醫學綜合”科目只有選擇題外,其它科目試題卷均有選擇題和非選擇題兩部分內容。答題卷設計在一張答題卡的兩面。各題目均有指定的答題區域。考生要按照網上評卷的要求,所有答案全部答在答題卡上,在試卷和草稿紙上作答無效。
(一)考生答題前要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并按要求辦理。
(二)考生拿到答題卡后,認真填寫考生信息(姓名、考生號),字跡要清晰工整。
(三)不要填涂缺考標記。
(四)選擇題部分必須用正規2B鉛筆填涂,涂寫要均勻、飽滿、輕重適度,修改時要用橡皮擦干凈;非選擇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字跡的筆等其他筆書寫。作圖題直接用0.5毫米的黑色字跡簽字筆繪出,也可以先用鉛筆繪出,確認后再用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描清楚。未按用筆要求書寫會影響評卷結果。
(五)嚴禁在答題卡上的圖像定位點(黑方塊)及周圍作任何涂寫和標記。
(六)仔細核對“條形碼”上的信息是否與本人信息相符,核對無誤后將“條形碼”粘貼在答題卡指定的紅色“貼條形碼區”內,“條形碼”一律橫貼。要保持“條形碼”的整潔和完整,不要在“條形碼”上面和“條形碼”周圍涂改和亂畫,“條形碼”損壞、貼錯位置的答題卡會影響評卷結果。
(七)非選擇題作答時,字體工整、字跡清晰,字體不要寫得太小太密,字距適當,答題行距不宜過密。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切不可超出黑色邊框,超出黑色邊框的答案無效,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八)如需要對非選擇題答案進行修改,可用修改符號“==”將修改的內容劃去,然后緊挨著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但仍不能超過該題的答題區域,否則修改的答案無效。修改選擇題答案可使用橡皮擦,但應注意不要使答題卡造成破損。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帶等輔助物修改。
(九)答題卡應保持清潔、不要折疊、破損。否則影響評卷結果。
八、考場規則
(一)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生應于每科開考前30分鐘入場。應主動配合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對以各種形式阻撓或拒絕接受檢查的考生,一律不準進入考場。考試期間,應自覺配合指紋驗證。
(三)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高中起點升本科、專科數學科目考試,可使用不帶無線通訊功能、記憶存儲等功能的計算器參加考試,考試期間不得互相借用。
(四)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號(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時間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考試時間內不允許上廁所。
(七)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損毀試卷、答題卡,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九、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摘自教育部令第33號)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入學資格的,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其所在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六)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十、《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涉考條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黨員“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涉考條款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考條款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三、評卷與成績公布
成人高考評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考生在11月下旬登錄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本人考試成績。凡對統考科目成績有疑義的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到報名所在市教育考試院(招生辦)申請一次成績復核。考生成績復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成績復核范圍為非選擇題部分,對錯判、漏判、積分錯誤予以更正;由計算機比對標準答案自動給分的選擇題部分不予復核;按照教育部要求,不對考生查卷。成績復核結果由市教育考試院(招生辦)通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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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