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高級資格湖南考區考試公告
根據全國會計考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2018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高級資格湖南考區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安排及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間、級別和科目
中級資格考試于2018年9月8-9日分兩個批次舉行。考試科目為《中級會計實務》(考試時長3小時)、《財務管理》(考試時長2.5小時)和《經濟法》(考試時長2小時),實行無紙化考試。
高級資格考試于2018年9月9日舉行。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時長3.5小時),實行無紙化考試(開卷考試)。
考試采用全國會計考辦印發的2018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高級資格考試大綱,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 中級資格考試 | 高級資格考試 |
9月8日 (星期六) | 8:30-11:30 中級會計實務(第一批次) | |
13:30-16:00 財務管理(第一批次) | ||
18:00-20:00 經濟法(第一批次) | ||
9月9日 (星期日) | 8:30-11:30 中級會計實務(第二批次) | 8:30-12:00 高級會計實務 |
13:30-16:00 財務管理(第二批次) | ||
18:00-20:00 經濟法(第二批次) |
(二)注意事項
1.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符合報考條件且經考后資格審查合格,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
2.2018年參加全國高級資格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自行在網上下載打印考試合格成績單,參加我省2019-2021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達到我省合格標準的人員,由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我省成績合格證,參加我省2019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
二、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二)報考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應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已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
(三)報考高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應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大學本科畢業并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學位,并擔任會計師職務2年以上;
3.不具備《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學歷、資歷的,須具備《關于印發高教等三十一個系列(專業)破格申報評審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參評條件的通知》(湘職改字〔1999〕24號)規定的破格條件。
(四)關于報考高級會計師資格的特別提醒:
1.根據《關于印發<湖南省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湘職改辦〔2015〕1號)精神,只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師資格的人員方可報名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及評審。
2.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中發〔2006〕9號)的有關規定,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不得參加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五)注意事項
1.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但不包括其全日制學歷在校學習和實習時間,計算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報考當年年底)。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研究生(提供就業社保證明),學習期間計算工作年限,非在職人員碩士研究生學習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
2.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認可的正規學歷;函授、自考等成人類非全日制后續學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18年9月8日〔考試開始日,此類新報名考生需在9月8日(不含)前取得相關學歷〕。
三、考試報名
(一)網上填報
報考人員應嚴格對照報考條件,確認符合報考條件后報考,不符合報考條件參加考試的,后果自負。
報考人員應在2018年3月20日至31日內登錄湖南會計信息網(http://acc.hnczt.gov.cn)報名繳費。
我省2018年度高級資格考試報名將與全省會計從業人員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匹配(報考中級資格不進行匹配)。報考高級資格,系統首先判斷其專業技術資格類別是否為“會計類”,級別是否為“中級”,其次判斷其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取得時間是否滿足要求,再次判斷其在系統中所填報學歷是否滿足要求。只有通過匹配、篩選后(通過了系統匹配篩選和同意網上報名不表示通過了資格審查),報考高級資格人員才能進入系統進行填寫資料、上傳照片、網上繳費等操作,完成報考。
(二)注意事項
1.符合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化原則在其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2.本次考試原則上不設現場報名。報考高級資格的人員,如現有信息與其原有會計從業資格信息不一致的,請在報名前及時登錄湖南會計信息網,按照規定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3.考生在報考時,應準確填寫本人聯系方式。2017年度已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并保留部分合格成績的考生,必須在報名時準確填寫2017年度準考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
4.我省2018年度考試采取“先打印準考證,后安排座位”的考試模式,準考證打印將于考試前三日關閉。
考生須在2018年8月28日-9月4日內自行登錄湖南會計信息網打印準考證,未在規定時間內打印準考證的,將不能參加考試,后果由考生自負。
四、資格審查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我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前報考人員自我資格審查、考前所在單位資格初審、考試成績公布后資格復審。
(一)報考人員自我資格審查。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全面準確把握報考條件和要求,即學歷、資歷等條件和要求。在確認本人完全符合國家和考區規定的各項規定后方能報名。報考人員繳費成功下載打印《考試登記表》(附1)后,需在“承諾人簽名”欄內簽署本人姓名進行真實性承諾。報考人員必須誠信報名、誠信參考。
(二)考前所在單位初審。報考人員在考試前攜帶所需材料(附2)到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初審。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須對報考人員《考試登記表》的信息一一核實,嚴格把關,確保其符合報名參考條件。初審符合條件的,所在單位在《考試登記表》中“單位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合格”意見并蓋章。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不得參考、也不再參加資格復審。
所在單位應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核查,對報考人員提供的材料加強網上查詢驗證,嚴防弄虛作假,并保留初審查驗結果以備復審。
(三)資格復審。考試合格標準和考生成績發布后,省會計考辦將及時通過湖南會計信息網公布資格復審相關事宜。市州人社(職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成績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2018年11月20日前)按照《資格審查程序規定》(附3)做好本地區考試資格復審及后續工作。考生須按有關規定提交有關材料。資格復審須再次核對考生姓名、性別、年齡、單位、學歷、資歷、考試成績等相關條件,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附4)。對符合報考條件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市州人社部門在《考試登記表》中“資格審查意見”欄內簽章。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成績視為無效,不發確認文件、不予發證。未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提交復審相關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項
1.考生按照屬地原則進行資格復審。市州須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集中資格復審工作。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人員,取消考試成績。
2.2017、2018年兩年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的考生和2018年一次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的考生,需在2018年進行資格復審。因有特殊原因、未在各市州會計考辦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復審的考生,可在2019年度考試合格人員資格復審時補辦一次資格復審。仍不補辦資格復審的,視為考生自動放棄,省會計考辦清理相關數據,不再予以資格審查及發證,后果由考生自負。
3.考后資格復審結束后,市州人社(職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發文確認本市州合格人員名單,并將資格證書及《考試登記表》發放至個人,其中登記表存入個人檔案(高級除外),資格證書由個人留存。
4.高級資格考試不再進行考后資格審查,由報考人員嚴格對照報考條件,確認符合報考條件后報考,不符合報考條件參加考試的,后果自負。
五、收費標準
根據省發改委有關規定,核定我省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為:中級資格考試費每人每科60元,高級資格考試報名費每人20元,考試費每人100元。
附:1. 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登記表
2.資格審查材料提交要求及注意事項
3.資格審查程序規定
4.資格審查相關責任追究
湖南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1
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登記表
報名點: 報名序號 : 檔案號:
姓 名 | 性別 | 國籍地區 | 考生照片 | ||||||||
工作單位 | 身份證號碼 | ||||||||||
通信地址 | |||||||||||
第一學歷 | 第一學歷畢業時間 | 第一學歷畢業院校及專業 | |||||||||
最高學歷 | 最高學歷畢業時間 | 最高學歷畢業院校及專業 | |||||||||
參加工作時間 | 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 | 專業技術職稱及取得時間 | |||||||||
報考級別 | 專 業 | 是否符合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 |||||||||
報考科目 | |||||||||||
我已仔細閱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及考試報名條件等文件,清楚并理解相關內容。在此我鄭重承諾:一、自覺遵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等有關文件規定,確認本人符合報考條件;二、真實、準確提供本人信息、證明資料、證件等相關材料;三、如資格審查發現虛假情況,愿承擔責任,并按規定接受相關處分。報考人(本人簽名): 聯系電話:年 月 日 | |||||||||||
單位意見 | 經考前初審,該同志所提供的學歷、資歷真實、準確。經辦人簽名: 單位負責人簽名: 聯系電話:年 月 日(章) | ||||||||||
職改部門資格審查意見 | 經審查,該同志所提供的學歷、資歷真實、準確。經辦人簽名: 聯系電話:年 月 日(章) | ||||||||||
資格考試部門意見 | 該同志經全國統一考試,全部規定科目成績合格。經辦人簽名: 聯系電話:年 月 日(章) | ||||||||||
考試日期 | 資格證書編號 | ||||||||||
頒發資格證書部門意見 | 該同志具備 資格。經辦人簽名: 聯系電話:年 月 日(章) |
注意事項:
1、此表由考生在完成網上報名后直接下載,用A4紙雙面打印,交單位審核蓋章。
2、此表所有欄目簽名、蓋章均須齊全。
3、考生對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網上確認的報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4、發證后,考生應將此表交回單位存入個人檔案中。
附2
資格審查材料提交要求及注意事項
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在所在考區進行資格審查時,須提供如下有關材料:
一、《 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登記表》(報考人員登錄網上報名系統下載,用A4紙雙面打印,本人已簽字承諾、單位已初審)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學歷證書復印件及對應材料。
(一)持教育部門學歷證書復印件的,出具已經所在單位審核合格的查驗結果:
1、國家學信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查驗頁面、或省教育廳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查詢系統查驗頁面、或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http://www.hunbys.com)學歷認證查驗頁面、或省教育科學研究院學歷學位認證中心學歷認證查驗頁面;
2、在海外取得的學歷學位,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學位認證查驗證明材料;
3、以非全日制學歷報考的,還須提交非全日制學歷之前所取得的已經審核合格的全日制學歷證書復印件1份。
(二)持技工院校學歷證書復印件的,出具已經所在單位審核合格的查驗材料:
1、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畢業的,提供湖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技工院校畢業證書查詢系統(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驗結果頁面;
2、其他年度畢業的,提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學籍認證查驗結果。
附3
資格審查程序規定
對成績合格但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資格審查不予通過,不予發文、發證。
對成績合格且符合報考條件的,按以下程序確認合格人員、發放證書:
1.市州人社(職改)部門在考生《登記表》“職改部門資格審查意見”欄目中簽名蓋章。
2.市州財政部門在考生《登記表》“資格考試部門意見”欄內簽名蓋章。
3.市州人社(職改)部門在《登記表》“頒發資格證書部門意見”欄中簽名蓋章。
4.市州人社(職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發文確認本市州考試合格且通過考后資格復審人員名單。
5.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將資格證書及《登記表》發放至個人,其中《登記表》要求考生存入個人檔案。
附4
資格審查相關責任追究
(一)報考人員等的責任追究。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精神,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了解相關報考政策,承諾所填信息如身份、學歷、資歷及專業等的真實、完整、有效,承諾本人完全符合相應考試報考條件。大力強化信用約束,如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交虛假信息等,將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號、人社部第31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分別嚴肅處理。
1.如實填報相關信息但不符合條件,作符合報考條件虛假承諾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不予發文發證,考試費用不予退還,并依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報考人員錯過重新報名參考時間的自行負責。
2.凡提交虛假材料(假身份證件、無效學歷、假資歷證件、假專業材料等)參加考試的,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給予相應處理。
3.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的情形的,①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②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③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依法追究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規定,①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②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③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④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依法追究其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
4.報考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記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二)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參加資格審查的工作人員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通過資格審查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資格審查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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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