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2年度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建人[2012]22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公務員局(人事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交通與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12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502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2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0號)精神,2012年度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將于9月22日至23日舉行。現將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下同)。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部分科目免試條件
符合上述有關報考條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 受聘擔任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 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職稱指通過社會化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支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意見的函》(建規函[2010]22號)的文件規定,凡符合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一級注冊建造師考試。各地在受理港、澳、臺居民報名時,須認真填寫“國家/地區”選項,以便統計參考情況。
二、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類別
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10個專業類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另外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一項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 試”。成績合格后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三、考試科目及時間安排
考試時間為2012年9月22日至23日,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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