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知識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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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處方權獲得
1. 處方權取得: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獲得;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在注冊地點活動;醫療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培訓,考試合格分別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和藥品調劑資格;進修醫師在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后授予處方權。
2. 開具處方的條件
(1) 醫師在注冊機構簽名留樣或專用章備案,開具處方
(2) 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須經所在地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章生效。
(3) 醫師取得麻醉和第一類精神病藥品處方權后,可開具相應藥物,但不得為自己開;藥師取得調劑資格后,可調劑相應藥物
試用期人員開具,經有處方權執業醫師審核,簽名蓋章有效。
(四) 處方的開具
1. 開具規則
(1) 按需要開具處方,毒性藥物、放射性藥物遵守相應法律。
(2) 開具處方的藥品是藥監部門批準公布的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開具院內制劑使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監部門批準的名稱,可以使用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
利用計算機開具,同時打印紙質處方,且蓋章;藥劑師藥核對紙質方,與計算機處方同時收存。
2. 開具處方的要求
(1) 開具當日有效,需要延長的,注明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2) 處方不得超過7天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天;慢性病等特殊情況,可延長,但應注明。毒性、放射性藥品要個執行國家規定。
(3) 開具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衛生部制定的指導原則。
(4)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上述麻醉類藥品,首診醫師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病歷,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中保持下述材料:一是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二是患者戶籍薄、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為患者代辦人員的身份證明。
(5) 除上述患者外,麻醉藥品僅限于醫院內使用。
(6) 為門(急)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超過7天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超過3天常用量。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超過7天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超過3天常用量;徘醋甲酯用于兒童多動癥,不超過15天用量;二類精神藥品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天,需延長注明理由。
(7)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超過3天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超過15天日常用量,其他劑型不超過7日常用量。
(8)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逐日開具,每張為1日常用量。
(9) 對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限于二級以上醫院使用,鹽酸哌替啶一次常用量,醫療機構內使用。
醫療機構要求延長使用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隨診一次。
(五) 監督管理
1. 處方開具管理
(1) 醫療機構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評價表,對處方監測、預警,通報并干預
(2) 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警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取消。
(3) 出現下列情形,取消處方權:被責令暫停執業;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不按照規定開具,造成嚴重后果;不按照規定使用藥物,造成嚴重后果;因開具處方牟利。
(4) 對麻醉、第一類精神病藥物的處方要求,除治療外,醫師不開具麻醉、毒性及放射性藥品處方;
2. 處方調劑的管理: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不得從事。
3. 處方報管
(1) 由調劑處方藥品的機構保持,普通、急診、兒科保存1年;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病藥品處方保持2年;麻醉、第一類精神病藥處方3年,期滿后,經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銷毀。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相應藥品品種、規格進行消耗量注冊登記,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藥量,專冊保持3年。
(六) 法律責任
1.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獲得資格、未按照規定開具
2.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未獲得處方權開具、未按照規定開具、違反其他規定,責令暫停6個月-1年,嚴重的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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