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知識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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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血液制品
(一) 概念:血漿蛋白制品
(二) 生產和經營管理
1.生產單位審批:新建、改擴建需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項審查同意,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產品必須達到《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工商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2. 原料血漿采集:不使用無證件單位血液,不供應原料血漿;生產的原料應使用合格試劑進行復查。
3. 生產和經營:原料血漿不合格要銷毀,有疾病的通知單采血漿站。上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血液產品出廠前檢驗合格出廠,經營單位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應具備相應業務人員。生產、包裝、運輸等符合衛生標準。
(三) 單采血站管理
1. 設置審批:由血液制品生產單位設置,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應設置在縣,不與一般血站設置在同一縣行政區域;地方病和經血傳染病高發區不得設置。
2. 設置條件:符合《采血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有專業技術人員;有相適應場所和衛生環境;有供血者身份識別系統;具有相應設備;有相應檢測設備
3. 執業
(1) 原則: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則,對供血者履行告知義務。
(2) 健康檢查和血樣檢驗
(3) 遵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技術規范:每次采集血漿不超過580ml;兩次間隔不少于14天。
(4)應急預案。
五 疫苗
(一) 概念:
(二) 分類:第一類和第二類疫苗,前者如卡介苗和乙肝疫苗等。
(三) 免疫規劃: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計劃,會同財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省級人民政府執行國家規劃,并可增加疫苗種類,報國務院備案。
(四) 疫苗流通:
1. 使用計劃:省級疾控機構制定本地區第一類疫苗使用計劃。
2. 供應和銷售
(1) 第一類:按政府采購合同,向省級疾控機構供應,逐級下發。
(2) 第二類:企業向疾控機構、接種單位、批發企業銷售。縣級疾控可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設區的市級疾控機構不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
3. 索證和記錄
(1) 購進疫苗時,向批發企業索證,保存超過疫苗有效期的2年。
生產、批發企業建立購銷記錄,保存超過有效期2年;疾控機構建立購進供應記錄,保存超過2年。
六藥品不良反應
(一) 概念:與用藥目的無關
(二) 不良反應報告: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向省級藥品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新的或嚴重的不良反應15日內向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死亡病例立刻報告;群體不良反應立即報告,調查核實,向國家藥品監督、衛生行政和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
處理:嚴重不良反應,立即停止銷售生產使用,5日內組織鑒定,鑒定后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七 中藥品種保護
(一) 制度:鼓勵研制開發臨床有效中藥品種。
(二) 保護品種等級劃分和保護期限
1. 等級劃分:分為一二級
(1) 一級保護品種:對特定疾病有特殊療效;相當于一級野生藥材品種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預防和特殊治療的中藥品種。
(2) 二級保護品種:可申請一級的,或已經解除一級保護的;特定疾病顯著療效;從天然藥物提取的
2. 保護期限:一級保護,可獲得30、20、10年保護期;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在保護期限6個月前,申請保護,延長期限不超過第一次期限;二級保護期限為7年,屆滿后可延長7年,可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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