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知識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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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
(一) 病原微生物和實驗活動的概念: 實驗室從事于病原微生物有關的教學、科研、檢測、診斷活動。
(二) 病原微生物的分類與管理
1. 分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能夠引起人類或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能夠引起人或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范圍。
第三類微生物:能夠引起人類或動物疾病,但一般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微生物: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一、二類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 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具備的條件
(1) 具有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2)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3) 有有效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4) 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三) 實驗室管理與監督
1. 實驗室分級:根據防護水平等分為四級,一二級不從事高致病性工作,三四級從事高致病性工作,需具備條件
(1) 實驗目的和擬從事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2) 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3) 具有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4) 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合格。
2. 實驗室感染控制:應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1) 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造成擴散的場所
(2)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3) 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4) 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5) 進行現場消毒
(6) 對染疫或疑似動物隔離、撲殺
(7) 其他需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3. 監督管理: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履行下述職責
(1) 對病原微生物菌種、樣本采集、運輸和存儲進行監督檢查
(2) 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監督。
(3) 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及上崗人員情況監督檢查。
(4) 對實驗室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從事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 醫療廢物管理
(一) 醫療廢物概念: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二)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1. 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
2. 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立監督部門或者專職、兼職人員
3. 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
4. 執行危險廢物專業聯單核登記管理制度,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
5.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非貯存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郵寄醫療廢物,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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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