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臨床執業醫師《衛生法規》考試大綱已經順利公布,請廣大臨床執業醫師考生參考,經過對比2019年臨床執業醫師《衛生法規》考試大綱變動較大,具體查看下文內容:
一、衛生法基礎知識 | 1.衛生法的概念、分類和作用 | (1)衛生法的概念 (2)衛生法的分類 (3)衛生法的作用 |
2.衛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釋 | (1)衛生法的形式 (2)衛生法的效力 (3)衛生法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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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衛生法的守法、執法和司法 | (1)衛生法的守法 (2)衛生法的執法 (3)衛生法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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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染病防治法 | 1.概述 | (1)傳染病防治方針和原則 |
(2)傳染病的分類 | ||
(3)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 | ||
2.傳染病預防 | (1)預防接種 | |
(2)傳染病監測 | ||
(3)傳染病預警制度 | ||
(4)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 | ||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 ||
(6)醫療機構的職責 | ||
(7)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合法權益保護 | ||
3.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 (1)傳染病疫情的報告 | |
(2)傳染病疫情的通報 | ||
(3)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 ||
4.疫情控制 | (1)控制措施 | |
(2)緊急措施 | ||
(3)疫區封鎖 | ||
5.醫療救治 | (1)預防醫院感染的要求 | |
(2)開展醫療救治的要求 | ||
6.法律責任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三、職業病防治法 | 1.概述 | (1)職業病的概念 |
(2)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制定 | ||
(3)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 | ||
2.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 (1)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立及其條件 | |
(2)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的因素 | ||
(3)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現場調查 | ||
(4)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報告 | ||
(5)職業病診斷異議的處理 | ||
(6)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組成 | ||
(7)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責任 | ||
(8)勞動者職業病診斷地點的選擇 | ||
3.法律責任 | (1)未按規定報告職業病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3)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4)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的法律責任 | ||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1.概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概念 |
2.報告與信息發布 | (1)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 |
(2)信息發布 | ||
3.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五、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 | 1.概述 | 疫苗的概念與分類 |
2.疫苗流通 | (1)疫苗的采購 | |
(2)疫苗的分發 | ||
3.疫苗接種 | (1)接種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 |
(2)疫苗接種單位的管理 | ||
(3)醫療衛生人員的責任 | ||
(4)兒童預防接種的管理 | ||
(5)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管理 | ||
(6)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 ||
4.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 (1)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概念 | |
(2)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形 | ||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 ||
(4)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 | ||
5.法律責任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接種單位的法律責任 | ||
六、艾滋病防治條例 | 1.概述 | (1)艾滋病防治原則 |
(2)不歧視規定 | ||
2.預防與控制 | (1)艾滋病監測 | |
(2)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監測制度 | ||
(3)艾滋病患者的義務及其隱私權保護 | ||
(4)采集或使用人體血液、血漿、組織的管理 | ||
3.治療與救助 | 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 |
4.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七、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 | 1.概述 | (1)母嬰保健工作方針 |
(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事項 | ||
2.婚前保健 | (1)婚前保健的內容 | |
(2)婚前醫學檢查意見 | ||
3.孕產期保健 | (1)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內容 | |
(2)醫學指導 | ||
(3)產前診斷 | ||
(4)終止妊娠意見 | ||
(5)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 ||
(6)產婦、嬰兒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 | ||
4.技術鑒定 | (1)鑒定機構 | |
(2)鑒定人員 | ||
(3)回避制度 | ||
5.行政管理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許可 | |
6.法律責任 | (1)擅自從事母嬰保健技術的法律責任 | |
(2)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法律責任 | ||
(3)違反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法律責任 | ||
八、獻血法 | 1.概述 | 無償獻血制度 |
2.醫療機構的職責 | (1)醫療機構用血管理 | |
(2)醫療機構用血要求 | ||
3.血站的責任 | (1)采血要求 | |
(2)供血要求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血站的法律責任 | ||
九、執業醫師法 | 1.概述 | 醫師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
2.考試和注冊 | (1)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 |
(2)醫師資格種類 | ||
(3)執業注冊 | ||
(4)準予注冊、不予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的情形 | ||
(5)對不予注冊、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法律救濟 | ||
3.執業規則 |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 |
(2)醫師執業要求 | ||
(3)執業助理醫師的特別規定 | ||
4.考核和培訓 | (1)醫師考核內容 | |
(2)醫師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 ||
(3)表彰與獎勵 | ||
5.法律責任 | (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法律責任 | |
(2)醫師執業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
(3)擅自開辦醫療機構或者非法行醫的法律責任 | ||
十、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 | 1.概述 | (1)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 |
(2)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 ||
(3)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
2.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1)未盡到說明義務 | |
(2)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 ||
(3)泄露患者隱私 | ||
3.緊急情況醫療措施的實施 | 緊急情況實施相應醫療措施的條件和程序 | |
4.病歷資料 | (1)病歷資料的填寫與保管 | |
(2)病歷資料的查閱與復制 | ||
5.對醫療行為的限制 | 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 |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權益保護 | 干擾醫療秩序和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法律后果 | |
十一、精神衛生法 | 1.概述 | (1)精神衛生工作的方針 |
(2)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保護 | ||
2.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 醫務人員對就診者的心理健康指導 | |
3.精神障礙的診斷和預防 | (1)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具備的條件 | |
(2)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原則 | ||
(3)精神障礙的診斷 | ||
(4)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 | ||
(5)精神障礙的再次診斷和醫學鑒定 | ||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的責任 | ||
(7)保護性醫療措施的實施 | ||
(8)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藥物的要求 | ||
(9)精神障礙患者的病例資料及保管 | ||
(10)心理治療活動的開展 | ||
4.精神障礙的康復 | (1)醫療機構精神障礙康復技術指導 | |
(2)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 | ||
5.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 ||
(3)從事心理治療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 1.概述 | 醫療機構服務宗旨 |
2.醫療機構執業 | 執業規則 | |
3.登記和校驗 | (1)醫療機構的登記 | |
(2)醫療機構的校驗 | ||
4.法律責任 |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十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1.概述 | (1)醫療事故的概念及其處理原則 |
(2)處理醫療事故的基本要求 | ||
2.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 (1)病歷書寫、復印或者復制 | |
(2)告知與報告 | ||
(3)病歷資料、現場實物的封存與啟封 | ||
(4)尸檢 | ||
3.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 (1)鑒定的提起 | |
(2)鑒定組織 | ||
(3)鑒定專家組 | ||
(4)鑒定原則和依據 | ||
(5)鑒定程序和要求 | ||
(6)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 ||
4.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 (1)衛生行政部門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 | |
(2)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 | ||
5.法律責任 | (1)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十四、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1.概述 | (1)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排序原則 |
(2)禁止買賣人體器官 | ||
2.人體器官的捐獻 | (1)人體器官捐獻的原則 | |
(2)捐獻人體器官公民的條件 | ||
(3)人體器官捐獻意愿的撤銷 | ||
(4)活體器官捐獻人的條件 | ||
(5)活體器官接受人的條件 | ||
3.人體器官的移植 | (1)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 | |
(2)對人體器官捐獻人的醫學檢查和接受人的風險評估 | ||
(3)人體器官移植的倫理審查 | ||
(4)摘取活體器官應當履行的義務 | ||
(5)摘取尸體器官的要求 | ||
(6)個人資料保密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五、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1.概述 | 放射診療的概念與分類 |
2.執業條件 | (1)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 |
(2)設備和場所警示標志的設置 | ||
3.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 ||
(1)放射診療場所防護要求 | ||
(2)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防護要求 | ||
(3)患者和受檢查的防護要求 | ||
(4)放射診斷檢查的原則和實施 | ||
(5)放射治療的原則和實施 | ||
4.法律責任 |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十六、處方管理辦法 | 1.概述 | (1)處方的概念 |
(2)處方開具與調劑原則 | ||
2.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 (1)處方書寫的規則 | |
(2)藥品劑量與數量的書寫的要求 | ||
3.處方權的獲得 | (1)處方權的取得 | |
(2)開具處方的條件 | ||
4.處方的開具 | 開具處方的要求 | |
5.監督管理 | 醫療機構對處方的管理 | |
6.法律責任 | 醫師的法律責任 | |
十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1.概述 | (1)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原則 |
(2)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分級管理 | ||
2.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 (1)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 |
(2)細菌耐藥預警機制 | ||
(3)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的調查和處理 | ||
(4)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 | ||
3.抗菌藥物的臨床應用 | (1)處方權的授予 | |
(2)預防感染指征的掌握 | ||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的使用 | ||
(4)越級使用的情形 | ||
4.監督管理 | (1)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 | |
(2)對開具抗菌藥物超常處方醫師的處理 | ||
(3)取消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的情形 | ||
5.法律責任 | (1)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法律責任 | |
(2)醫師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 ||
十八、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 1.概述 | (1)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 |
(2)輸血科(血庫) | ||
2.臨床用血管理 | (1)臨床用血計劃 | |
(2)醫務人員職責 | ||
(3)臨床用血申請 | ||
(4)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 ||
(5)臨時采集血液必須同時符合的條件 | ||
(6)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監測報告 | ||
(7)臨床用血醫學文書管理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九、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 1.概述 | 藥品的概念 |
2.藥品管理 | (1)禁止生產、銷售假藥 | |
(2)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 ||
(3)處方藥與非處方藥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相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
二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1.概述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概念及其臨床使用原則 |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 |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 | |
(2)麻醉藥物和精神藥品處方權 | ||
(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醫師的法律責任 | ||
(3)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醫師的法律責任 | ||
二十一、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 1.概述 | 藥品不良反應的概念 |
2.報告與處置 | 醫療機構的職責 | |
3.法律責任 |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