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知識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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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職業病防治
(一) 概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1. 范圍: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職業病、職業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腫瘤等115種。
2. 防治方針和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鼓勵研發、推廣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工藝和材料,加強基礎研究,提高科學防治水平;積極采取有效技術,限制或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
3. 勞動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 獲得職業衛生教育
(2) 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防治服務
(3) 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后果及應采取的防護措施。
(4)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措施節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5)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 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用。
(7) 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前期預防
1. 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關相適應的設施;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設備、工具等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防護和應急救援措施。
申報單位應在竣工驗收之日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后,若工藝有變動導致危害因素變化,應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構申報變更內容。終止經營時,向原申報機構申報注銷。
3. 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用人單位定期進行監測,存檔、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不符合標準立即治理,仍達不到,停止相應作業,達標后方可開工;職業病的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機構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三) 職業病診斷
1.職業禁忌含義: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危害因素,比一般人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或使自身疾病加重,或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病理狀態。
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安排職業危害作業;有禁忌的不安排相關禁忌作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調離原崗位并安置。
2. 職業病診斷
(1) 機構: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承擔。可在用人單位或居住地診斷。
(2) 診斷原則及程序:應綜合考慮病人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評價、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無法否定的,在排除其他因素后,診斷為職業病。診斷時組織3名以上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專家機體診斷,相關醫療機構蓋章。
(3) 職業病診斷檔案:診斷機構建立檔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診斷證明書;診斷過程記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所有資料;臨床檢查和實驗室檢查報告單;現場調查筆錄和分析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發現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的,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兩部門接到報告后,依法處理。
4. 職業病診斷異議的處理
(1)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申請:有異議,向做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爭議有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鑒定,對結論不服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2)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專家組成。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專家庫,當事人或委托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鑒定費用人單位承擔。
(3) 診斷鑒定原則: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接受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回避。
(4) 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當事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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