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知識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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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食品安全
(一) 食品安全概念:食品無毒無害,符合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不造成急慢性亞急性危害。
食品包括食用、飲用的成品、原料及按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不包括治療目的藥品。
1. 食品安全范圍: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及相關工具設備;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對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管理。食用農用產品的初級產品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但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2.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國務院設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行政部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標準值的、信息發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認定和檢驗規范制定,組織查處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二) 食品安全制度
1.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系統的收集、整理、分析與食品安全相關危險因素的檢驗、監督和調查數據,對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早發現,減少損害。
2.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添加劑中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實行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3. 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度
(1)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某一行業不只需取得相應許可,農民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2)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及防腐、保鮮和加工需要加入的人工或天然物質。實行生產許可,按國家有關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規定執行。
4.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方式,及時消除或減輕食品安全危害。生產者發現不符合標準,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通知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經營者發現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生產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召回后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并向縣級以上質監部門曝光,不召回或停止經營,相關部門勒令其召回或停止經營。
5. 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
(1) 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2)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4) 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2)、(3)影響局限于特定區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三) 食品安全標準
1. 制定宗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是強制安全標準,不制定其他強制性標準,應供公眾免費查詢。
2. 標準內容:
(1) 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等限量規定。
(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
(3) 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 對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 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 其他需要的內容
農藥殘留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3. 食品安全地方和企業標準:未規定的可以自己制定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或地方的標準。
(四) 食品生產經營
1. 要求:應符合下列標準
(1) 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的場地,病保持整潔,與有毒物品等保持距離
(2) 具有相應生產經營設備,還要有相應消毒、更衣、盥洗、防腐、防蠅等設施。
(3) 有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相應規章。
(4) 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各種產品交叉污染。
(5) 餐具、飲具及相應入口食品容器,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戶洗凈。
(6) 貯存、運輸和裝卸的容器工具等應安全、無害,清潔,食品不與有害物品同運輸。
(7) 直接入口的食品當小包裝或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8) 食品生產經營者保持個人衛生。
(9) 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
(10) 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應對對人體安全無害。
(11) 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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