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考試衛生法規知識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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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血液管理
(一) 無償獻血:國家提倡18-55歲健康公民自愿獻血,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
(二) 血站: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血站采血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血站隊獻血者免費進行必要體檢,不符合獻血要求的,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血
獻血者每次采集一般200ml,不超過400ml,兩次間隔不少于6個月。
血站采集嚴格遵守相關規程制度,對采集血液要進行檢測,不合格者不提供。
(三) 臨床用血:
1. 概念:用于臨床的全血和成分血,不使用原料血漿,除批準項目,不適用臍帶血。
不浪費和濫用血液,做好規劃。
醫院設立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由院領導、業務主管部門、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輸血科。
2. 臨床輸血要求
(1) 血液核查: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用于臨床,內容包括包裝完整性、血液物理外觀和有效期。
(2) 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臨時采血,但應確保安全。
(3) 患者自身儲血:擇期手術病人自身儲血,家人朋友互助獻血。
(4) 費用: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費用;無償獻血者用血時,免交上述費用;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用血,可按相關規定免交或減交上述費用。
(四) 法律責任
1. 血站
(1)違規采血:違反操作規程和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構責令整改,給獻血者造成損害,依法賠償;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刑事責任。
(2) 臨床用血包裝不符合國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警告,可處1萬以下罰款。
(3) 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造成血液傳播疾病或有危險的,限期整頓;主管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或刑事責任。
(4) 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萬以下罰款,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 醫療機構
(1) 不符合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整改;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
(2) 出售無償獻血血液:同血站。
十 處方
(一) 概念:注冊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配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包括醫療機構的藥醫囑單。
開具和調劑處方遵循安全、有效、經濟。
(二)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1. 處方書寫原則
(1) 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與病歷記載一致。
(2) 每張處方限于1名患者用藥
(3) 字跡清楚,不得涂改;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藥品名稱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沒有的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使用代號;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規范,用法可以規范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體書寫,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字句。
(5) 患者年齡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
(6) 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也可開具一張,中藥飲片單獨開具。
(7) 開具西藥、中成藥,每種藥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超過5種藥品。
(8) 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對飲片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在藥品名稱之前寫。
(9) 藥品用法用量按照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量,需超劑量使用,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10) 應當注明臨床診斷,特殊情況除外。
(11) 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畫一斜線表示完畢。
處方醫生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簽章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洋備查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重新登記留樣。
2. 藥品劑量與數量的書寫:阿拉伯數字寫。劑量使用法定劑量,重量g、mg、mg、ng;容量以l、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u;中藥飲片以g。
片劑、丸劑、膠囊、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乳膏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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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