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口腔執業醫師《衛生法規》綱 | ||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一、執業醫師法 | 1.概述 | 醫師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
2.考試和注冊 | (1)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 |
(2)醫師資格種類 | ||
(3)醫師執業注冊及其執業條件 | ||
(4)準予注冊、不予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的適用條件及法定要求 | ||
(5)對不予注冊、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法律救濟 | ||
3.執業規則 |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 |
(2)醫師執業要求 | ||
(3)執業助理醫師的執業范圍與要求 | ||
4.考核和培訓 | (1)醫師考核內容 | |
(2)醫師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 ||
(3)表彰與獎勵 | ||
5.法律責任 | 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 |
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 1.概述 | 醫療機構服務宗旨 |
2.醫療機構執業 | (1)醫療機構執業要求 | |
(2)醫療機構執業規則 | ||
3.登記和校驗 | (1)醫療機構的登記 | |
(2)醫療機構的校驗 | ||
4.法律責任 |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1.概述 | (1)處理醫療事故的原則 |
(2)處理醫療事故的基本要求 | ||
2.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 (1)病歷書寫、復印或者復制 | |
(2)告知與報告 | ||
(3)病歷資料的封存與啟封 | ||
(4)尸檢 | ||
3.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 (1)鑒定的提起 | |
(2)鑒定組織及其分工 | ||
(3)鑒定專家組的產生和組成 | ||
(4)鑒定原則和依據 | ||
(5)鑒定程序和要求 | ||
(6)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 ||
4.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 (1)衛生行政部門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的處理 | |
(2)衛生行政部門的責任 | ||
5.醫療事故的賠償 | 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解決途徑及要求 | |
6.法律責任 | (1)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3)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4)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 ||
四、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 | 1.概述 | (1)母嬰保健工作方針 |
(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事項 | ||
2.行政管理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許可 | |
六、艾滋病防治條例 | 1.概述 | (1)艾滋病防治原則 |
(2)不歧視規定 | ||
2.預防與控制 | (1)艾滋病監測 | |
(2)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 ||
(3)艾滋病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 ||
(4)采集或使用人體血液、血漿、組織的管理 | ||
3.治療與救助 | 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 |
4.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1.概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 |
2.報告與信息發布 |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 |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 | ||
3.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八、藥品管理法 | 1.概述 | 藥品的范圍 |
2.藥品管理 | (1)禁止生產、銷售假藥 | |
(2)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 ||
3.藥品監督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 | |
4.法律責任 | 違法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責任 | |
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1.概述 | 臨床使用原則 |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 |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 | |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權 | ||
(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醫師的法律責任 | ||
(3)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醫師的法律責任 | ||
十、處方管理辦法 | 1.概述 | 處方開具與調劑的原則 |
2.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 (1)處方書寫規則 | |
(2)藥品劑量與數量的書寫 | ||
3.處方權的獲得 | (1)處方權的取得 | |
(2)開具處方的條件 | ||
4.處方的開具 | (1)開具處方的規則 | |
(2)開具處方的要求 | ||
5.監督管理 | 醫療機構對處方的管理 | |
6.法律責任 | 醫師的法律責任 | |
十一、獻血法 | 1.概述 | 無償獻血制度 |
2.醫療機構的職責 | (1)醫療機構用血管理 | |
(2)醫療機構用血要求 | ||
3.血站的職責 | (1)采血要求 | |
(2)供血要求 | ||
4.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血站的法律責任 | ||
十二、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 | 1.概述 | (1)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 |
(2)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 ||
(3)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
2.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 (1)未盡到說明義務 | |
(2)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 ||
(3)泄露患者隱私 | ||
3.緊急情況醫療措施的實施 | 緊急情況實施相應醫療措施的條件和程序 | |
4.病歷資料 | (1)病歷資料的填寫與保管 | |
(2)病歷資料的查閱與復制 | ||
5.對醫療行為的限制 | 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 |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權益保護 | 干擾醫療秩序和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法律后果 | |
十三、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1.概述 | 放射診療的分類 |
2.執業條件 | (1)開展放射診療的基本條件 | |
(2)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 ||
(3)設備和場所警示標志的設置 | ||
3.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 (1)放射診療設備和檢測儀表的要求 | |
(2)放射診療場所防護要求 | ||
(3)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防護要求 | ||
(4)患者和受檢者的防護要求 | ||
(5)放射診斷檢查的原則和實施 | ||
(6)放射治療的原則和實施 | ||
(7)放射事件的處理 | ||
4.法律責任 |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十四、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1.概述 | (1)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原則 |
(2)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分級管理 | ||
2.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 (1)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 |
(2)細菌耐藥預警機制 | ||
(3)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的調查和處理 | ||
(4)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 | ||
3.抗菌藥物的臨床應用 | (1)抗菌藥物處方權的授予 | |
(2)抗菌藥物預防感染指征的掌握 | ||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的使用 | ||
(4)抗菌藥物的越級使用 | ||
4.監督管理 | (1)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 | |
(2)對開具抗菌藥物超常處方醫師的處理 | ||
(3)取消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的情形 | ||
5.法律責任 | (1)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法律責任 | |
(2)醫師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 ||
十五、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 (1)加強醫療機構臨床用學管理的目的 | |
(2)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職責 | ||
2.臨床用血管理 | (1)臨床用血計劃 | |
(2)醫務人員職責 | ||
(3)臨床用血申請 | ||
(4)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 ||
(5)臨時采集血液必須同時符合的條件 | ||
(6)臨床用血醫學文書管理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六、精神衛生法 | 1.概述 | (1)精神衛生工作的方針、原則和管理機制 |
(2)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保護 | ||
2.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 醫務人員對就診者的心理健康指導 | |
3.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 (1)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 | |
(2)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原則 | ||
(3)精神障礙的診斷 | ||
(4)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 | ||
(5)精神障礙的再次診斷和醫學鑒定 | ||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 | ||
(7)保護性醫療措施的實施 | ||
(8)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藥物的要求 | ||
(9)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歷資料及保管 | ||
(10)心理治療活動的開展 | ||
4.精神障礙的康復 | (1)醫療機構精神障礙康復技術指導 | |
(2)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 | ||
5.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 ||
(3)從事心理治療人員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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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