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指南 | |||||
考試介紹 | 報考條件 | 免考條件 | 報名時間 | 專業級別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考試題型 | 成績查詢 | 合格標準 | 成績管理 | 證書領取 |
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介紹 | ||||||||||||||||||||||||
考試簡介 | ||||||||||||||||||||||||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和維醫三類,其他民族醫醫師暫不開考。到目前為止,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種類別。 實踐技能考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于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形式。采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采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 ||||||||||||||||||||||||
專業劃分 | ||||||||||||||||||||||||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臨床醫師,臨床助理醫師;中醫醫師,中醫助理醫師;中西醫師,中西醫助理醫師;口腔醫師,口腔助理醫師;公衛醫師,公衛助理醫師十個考試項目。 | ||||||||||||||||||||||||
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詳情 | ||||||||||||||||||||||||
報名時間 | ||||||||||||||||||||||||
根據國家衛計委2014年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現將2014年醫師資格考試考報名詳情公告如下: 考試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報名兩個部分。網上報名時間為2014年3月3日9時—3月17日24時,現場報名時間為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具體事宜可咨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現場報名主要是對已經網上報名的考生進行資料審核,一般不接受補報名。請廣大考生注意安排好報名時間,盡早網上報名。 | ||||||||||||||||||||||||
報考條件 | ||||||||||||||||||||||||
2014年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為: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的有關規定。 二、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中醫類別專業的畢業生不得報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 三、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歷,試用期在醫療機構檢驗科工作的,可以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四、具有醫學營養學專業學歷的,可以根據試用期的工作崗位報考臨床或公共衛生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 五、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六、根據《醫師法》第四十三條,對《醫師法》第九條第二項報名資格作如下補充規定: 1.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并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后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2.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并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七、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一年生產實習和一年以上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和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歷,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八、對通過醫學自學考試和廣播電視大學獲得醫學專業學歷,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除符合《醫師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報名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其后取得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2003年12月31日前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3.具有醫師資格的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經自學考試或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取得的醫學專業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九、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2000年前參加過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申請。 十一、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十二、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又獲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專業學校或高等學校其他類別的醫學專業學歷者,可按規定在所跨類別的專業工作崗位上連續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后,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臨床類別醫師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除外。 十三、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十四、在軍隊企業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應作為地方考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駐地附近考點辦公室報名,并參加相應考試。 在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在編人員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可參照地方報考人員按規定在地方報考。 十五、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2.護理、助產、藥學、醫學檢驗、衛生管理系的大中專畢業生;3.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4.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的;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6.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7.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8.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十七、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 十八、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除需提供原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外,還應提供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培訓6個月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九、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出具的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合格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 二十、年度實踐技能考核合格,而醫學綜合筆試不合格,其實踐技能考試合格成績不作為以后年度參加醫學綜合筆試的依據。 二十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作為特殊群體另行制定考試辦法。 二十二、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以及取得中國(不含臺灣、香港、澳門)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的報名資格問題另行規定。 二十三、在考生資格審查過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對于其他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協助確認考生畢業學校和學歷的,要予以積極配合。 | ||||||||||||||||||||||||
報名辦法 | ||||||||||||||||||||||||
報名一般采取網上報名、現場確認、網上繳費等方式進行。 | ||||||||||||||||||||||||
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詳情 | ||||||||||||||||||||||||
考試時間 | ||||||||||||||||||||||||
根據國家衛計委2014年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現將2014年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時間公告如下: 實踐技能考試時間: 實踐技能考試時間為2014年7月1日—7月15日,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醫學綜合筆試時間: 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14年9月13日、14日兩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14年9月1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 ||||||||||||||||||||||||
考試科目 | ||||||||||||||||||||||||
口腔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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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題型 | ||||||||||||||||||||||||
目前,口腔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范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采用A 型(最佳選擇題)和B 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 5 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干和5 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干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 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余4 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 個簡要病歷作為題干、5 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 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 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后提出至少2 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后提出2 個~3 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后提出3 個~6 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并不一定有聯系。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后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下面按照類別逐一舉例介紹。 (一)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細胞壞死的主要形態標志是 A. 線粒體腫脹 B.核碎裂 C. 胞質嗜酸性增強 D. 胞質脂滴增加 E. 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35歲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頸前疼痛明顯,有低熱來門診。查體:T 37.8℃,皮膚無汗,甲狀腺Ⅱ°大,右葉硬,明顯觸痛拒按,WBC 7.8×109/L.臨床診斷最可能是 A. 甲狀腺右葉囊腫出血 B. 甲狀腺癌伴出血 C. 慢性淋巴性甲狀腺炎 D. 急性化膿性甲狀腺炎 E.亞急性甲狀腺炎 (三)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干) 35歲男性,因飽餐和飲酒后6小時出現中上腹疼痛,放射至兩側腰部,伴有嘔吐2次,為胃內容物,自覺口干,出冷汗。查體:T 38℃,四肢厥冷,脈搏116次/分,血壓10/6 kPa,腹膨脹,全腹彌漫性壓痛、反跳痛和肌緊張,肝濁音界存在,移動性濁音陽性,腸鳴音消失。 1.根據病人的臨床表現,不應考慮的診斷是 A. 穿孔性闌尾炎 B. 胃十二指腸潰瘍穿孔 C. 絞窄性腸梗阻 D. 急性胰腺炎 E. 急性盆腔炎 2.患者經檢查診斷為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體的顏色是 A. 無色清亮液體 B.棕褐色液體 C. 膽汁樣液體 D. 膿性液體 E. 血性液體 3.治療方針應是 A. 胃腸減壓,密切觀察病情變化 B. 中藥與針刺 C. 補液抗炎 D.緊急手術 E. 糾正休克后手術 (四)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干) 18歲女性,下前牙咬東西無力,牙齒感覺松動。檢查下前牙松動Ⅰ度。牙齦紅腫,有牙石,其它牙齦微腫。 1.采集病史重點了解 A. 有無外傷史 B.家族史 C. 不良習慣 D. 口腔衛生習慣 E. 有無服藥史 2.重點檢查項目是 A. 牙髓活力 B.X線片 C. 松動度 D. 外周血象 E. 牙周附著喪失水平 3.根據上述檢查初步印象為牙周炎,有助于進一步確定診斷的檢查是 A. 全身頭顱X線B.齦下菌斑細菌學檢查 C. 局部組織病理檢查 D. 藥物過敏試驗 E. 內分泌檢查 (五)B1型題(標準配伍題) (1~2共用備選答案) A. 血源性 B. 腺源性 C. 損傷性 D. 牙源性 E. 醫源性 1.新生兒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A) 2.化膿性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D) | ||||||||||||||||||||||||
考試大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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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查詢 | ||||||||||||||||||||||||
查詢時間 | ||||||||||||||||||||||||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其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約考后半個月陸續發布,而醫師資格考試綜合筆試考試成績一般在考后2個月左右可查詢。 考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查詢方式。點擊查看:2013年全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查詢 | ||||||||||||||||||||||||
成績管理 | ||||||||||||||||||||||||
1、考試分數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統一組織閱卷評分,考試所獲得的考生考試分數是卷面答題的原始分數。 2、考試分數的公布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結束后,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規定的時限內,考生考試正式分數將以成績單的形式寄到各考區,考試成績以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下發的考試成績單為準。考生可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考試報名所在地)領取考試成績單。考生也可在國家醫學考試網上(http://www.nmec.org.cn)查詢考試原始分數。 考試成績以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下發的考試成績單為準。 3、成績單 考試成績單是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考生報告考試分數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請注冊的重要依據,須妥善保存。如成績單印刷錯誤或姓名、考試類別等打印有誤時,可向考點辦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書面申請,經考點、考區核查確屬打印(印刷)有誤時,按規定程序重新發放成績單。考試成績單手寫、復印均屬無效。 | ||||||||||||||||||||||||
合格標準 | ||||||||||||||||||||||||
國衛醫考委發〔20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 經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2013年12月18日會議討論決定,2013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為: 臨床執業醫師:356 口腔執業醫師:364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186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330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155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醫師:352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176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醫師:35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176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醫師:298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144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醫師:298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144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醫師:328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155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醫師:328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155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醫師:373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184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醫師:373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184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醫師:344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17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醫師:344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172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254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朝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112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壯醫)專業執業醫師:266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壯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126 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126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377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187 | ||||||||||||||||||||||||
口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證書領取 | ||||||||||||||||||||||||
領取時間 | ||||||||||||||||||||||||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通過以后,請考生攜帶相關材料,到相關機構領取證書 | ||||||||||||||||||||||||
證書管理 | ||||||||||||||||||||||||
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證書 | ||||||||||||||||||||||||
注冊管理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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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d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