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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級經濟法》真題及答案解析(4)

發表時間:2010/5/21 9:52: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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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單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甲、乙、丙擬設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為普通合伙人,以實物作價出資3萬元;乙、丙為有限合伙人,各以5萬元現金出資,丙自企業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納出資;甲執行A企業事務,并由A企業每月支付報酬3 000元;A企業定期接受審計,由甲和乙共同選定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A企業的盈利在丙未繳納5萬元出資前全部分配給甲和乙。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可否約定每月支付甲3 000元報酬?簡要說明理由。

(2)合伙協議有關乙參與承辦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約定可否被視為乙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簡要說明理由。

(3)合伙協議可否約定A企業的利潤全部分配給甲和乙?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報酬。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本題中,甲為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甲執行合伙事務并向其支付報酬是符合規定的。

(2)不視為乙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本題中,乙參與選定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3)合伙協議可以約定A企業的利潤全部分配給甲和乙。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試題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有限合伙企業相關規定”知識點。

2.2008年3月,甲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陳某與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甲企業借款提供共同保證,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后甲企業經營業績不佳,虧損嚴重,王某遂與陳某約定,以3:2的比例分擔保證責任。

2009年6月,因甲企業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了該破產案件,故乙銀行要求王某與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王某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承擔責任;陳某則宣稱自己沒有財產,且認為自己與王某已有約定,只需承擔40%的責任經查,陳村對自己的遠親林某還享有10萬元的到期借款債權,一直沒有要求林某返還。乙銀行最后決定分別對王某、陳某和林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陳某承擔責任,由林某代替陳某向自己償還10萬元借款。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提出的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承擔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陳某提出自己對銀行的保證自然人只需要承擔40%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乙銀行請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陳某償還10萬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王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本題中,王某和陳某與乙銀行的保證合同中雖然將保證方式約定為一般保證,但是甲企業的破產申請已為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訴抗辯權。

(2)陳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的共同保證。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本題中,王某與陳某并未與債權人乙銀行就份額作出約定,屬于連帶共同保證,因此,陳某不得以其內部份額對抗乙銀行,王某與陳某向債權人乙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甲公司不能追償的部分,由王某和陳某按其約定的比例分擔。

(3)乙銀行的請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題中,陳某怠于行使自己對林某的借款債權,已經危害到乙銀行債權的行使,因此乙銀行有權行使代位權。

【試題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保證與合同履行”知識點。

3.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購進業務:從國內購進生產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80萬元、增值稅13.6萬元,由于運輸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丟失3%;從農民手中購進葡萄作為生產果酒的原材料,取得收購發票,注明價款10萬元;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勞保用品,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萬元、增值稅0.06萬元。

(2)材料領用情況:企業在建工程領用以前月份購進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成本5萬元。該材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3)銷售業務: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白酒,合同規定,不含稅銷售額共計200萬元,本月應收回60%貨款,其余貨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實際收回貨款50萬元。銷售白酒時支付銷貨運費3萬元、裝卸費0.2萬元,取得貨運普通發票。銷售果酒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萬元,另收取優質費3.51萬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符合稅法規定并在本月認證抵扣。

該企業財務人員在申報增值稅時計算過程如下: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13.6+10×13%+0.06=14.96萬元

銷項稅額=(200+15)×17%=36.55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36.55-14.96=21.59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指出該企業財務人員申報增值稅時存在哪些問題,并分別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該企業財務人員申報增值稅時存在下列問題:

(1)運輸途中因保管不善丟失的3%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根據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在建工程領用以前月份購進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進項稅額未轉出。根據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3)銷貨支付的運費未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根據規定,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其中運輸費用金額包括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費和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4)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應按照銷售額的全部計算銷項稅額。根據規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銷售果酒取得的優質費未作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規定,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包裝物租金、優質費等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均屬于價外費用,應當換算為不含稅的價款并入到銷售額中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案解析】該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13.6×(1-3%)+10×13%+0.06+3×7%-5×17%=13.912(萬元)

銷項稅額=200×60%×17%+15×17%+3.51÷(1+17%)×17%=23.46(萬元)

應繳納增值稅=23.46-13.912=9.548(萬元)

【試題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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