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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消費稅6

發表時間:2011/11/28 12:04: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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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消費稅6

(二)從量定額的銷售數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復合計稅的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例題】某煙草公司11月銷售自產卷煙30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稅的價款2000萬元(適用稅率45%,適用稅額為每箱150元),銷售自產雪茄煙2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稅的價款300萬元(適用稅率25%)。該公司當月應納消費稅為( )。

A、945萬元

B、975萬元

C、1020萬元

D、1023萬元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銷售自產卷煙和雪茄煙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銷售自產卷煙應納消費稅=3000×0.015+2000×45%=45+900=945(萬元);銷售自產雪茄煙應納消費稅=300×25%=75(萬元);合計應納消費稅=945+75=1020(萬元)。

(四)消費稅已納稅額的扣除

用外購已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和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1、扣稅的范圍:

(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包括用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

(3)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4)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6)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2)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例題】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外購和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下列各項中,可以抵扣已繳納的消費稅的有( )。

A、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用于生產化妝品

B、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玉石用于生產首飾

C、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用于生產小汽車

D、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用于生產卷煙

答案:ABD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用于生產“輪胎”的,才可以抵扣消費稅。

2、扣稅方法: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已納消費稅

當期準予扣除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生產領用數量×單價×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

(五)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的其他規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數額或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按照法定權限、程序核定其計稅價格,其中,卷煙和糧食白酒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核定,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3)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消費稅。

【例題】(2008年)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的,計算征收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 )。

A、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

B、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低銷售價格

C、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

D、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消費稅計稅依據中的特殊情況。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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