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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10)三、背書
1、記載事項
舉例:A向B出票,B可以背書轉讓給c,在B向C做背書時,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簽章
背書必須附有B的簽章,背書人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時,背書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2)背書日期(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被背書人名稱(C的名稱)
背書人名稱必須記載,但是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題】甲在將一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時,未將乙的姓名記載于被背書人欄內。乙發(fā)現后將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書人欄內。下列關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無效 B、有效 C、可撤銷 D、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B
2、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3、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例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背書情形中,屬于背書無效的有( )。
A、將匯票金額全部轉讓給甲某
B、將匯票金額的一半轉讓給甲某
C、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甲某和乙某
D、將匯票金額轉讓給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答案:BC
4、任意禁止背書
(1)出票人的禁止背書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舉例:A向B簽發(fā)一張票據,并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但是B背書轉讓給c,此時的背書行為僅僅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并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當C提示付款被拒絕時,不能向A行使追索權。
(2)背書人的禁止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舉例:A向B簽發(fā)一張票據,B背書轉讓給c,并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是c背書轉讓給D,當D被拒絕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權。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該匯票無效
B、該背書轉讓無效
C、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D、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C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下列有關票據背書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被背書人再行背書無效
B、背書附條件的,背書無效
C、部分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無效
D、分別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無效
答案:CD
【例題3】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等字樣,持票人就不能轉讓該匯票,否則該轉讓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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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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