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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4)(一)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舉例:A向B簽發了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B背書給c,c背書給D,D作為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票據權利分為兩次權利,一是提示付款權,二是追索權(如果付款請求權被拒絕的可以行使)。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
(2)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
(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2、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1)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舉例:A與B簽訂了10萬元的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付款,A向B簽發支票,B背書給c,c支付了對價。假設B向A發出的是假貨,C并不知情,此時C屬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據權利,提示付款時,A不能拒絕支付票據款。如果C并沒有支付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的,C必須承受其前手B的權利瑕疵,提示付款時,A可以拒絕支付票據款。
(2)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舉例:A與B之間簽訂了10萬元的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付款,A向B簽發了一張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繼承了B的支票。那么C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B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于甲的票據權利。(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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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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