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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4)

發表時間:2011/11/28 13:31:2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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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4)

(一)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舉例:A向B簽發了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B背書給c,c背書給D,D作為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票據權利分為兩次權利,一是提示付款權,二是追索權(如果付款請求權被拒絕的可以行使)。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

(2)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

(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2、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1)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舉例:A與B簽訂了10萬元的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付款,A向B簽發支票,B背書給c,c支付了對價。假設B向A發出的是假貨,C并不知情,此時C屬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據權利,提示付款時,A不能拒絕支付票據款。如果C并沒有支付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的,C必須承受其前手B的權利瑕疵,提示付款時,A可以拒絕支付票據款。

(2)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舉例:A與B之間簽訂了10萬元的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付款,A向B簽發了一張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繼承了B的支票。那么C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B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于甲的票據權利。(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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