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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民事違法、違約行為或根據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10種: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單位對其依行政程序所給予的制裁。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有: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類。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觸犯刑法的犯罪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審判機關(法院)給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罰。刑罰是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責任形式。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1.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包括:
(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4)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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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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