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補償年限和基數的特殊計算
(1)《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在此情況下,經濟補償的計發辦法分兩段計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1月1日后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新規定執行;兩段補償合并計算。
提示:2008年1月1日前后,補償基數的計算略有不同:
①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補償;不滿1年的,均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的工資補償。
②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按l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在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2008年1月1目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
(3)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的計算范疇。
【例題】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職某公司,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07年7月1日,公司與小王又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08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分析公司應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解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08年1月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因此,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小王的勞動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滿終止,年限正好6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1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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