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等。
1.必須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例如,表明票據種類的事項,必須記明“匯票”、“本票”、“支票”,否則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镀睋ā芬幎讼鄬τ涊d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記載的,按照記載的具體事項履行權利和義務;未記載的,適用法律的統一認定。例如,《票據法》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這里的“背書日期”就屬于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日期的,《票據法》視同背書日期為“到期日前”。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例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是指除了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外,票據上還可以記載其他一些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如《票據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發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八)票據喪失及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一旦喪失,票據的債權人如不采取措施補救就不能阻止債務人向拾獲者履行義務,從而造成正當票據權力人經濟上的損失。因此,需要進行票據喪失的補救。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四種。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還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訴訟。是指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辦理銀行匯票的程序
1.申請簽發匯票。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2.出票。是指銀行簽發匯票并交付給申請人。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3.持往異地辦理結算。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4.提示付款。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銀行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該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商業匯票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三)辦理商業匯票的程序
1.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程序。
(1)簽發匯票并將承兌后的匯票交收款人。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出票人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四)商業匯票貼現
1.貼現的概念。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通過貼現,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2.貼現的基本規定:
(1)貼現條件。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2)貼現利息的計算。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3)貼現的收款。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貼現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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