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第六節資源稅法律制度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納稅人
(1)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因此,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說明1】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或者開采應稅礦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征收,“進口”的礦產品和鹽不征收資源稅。
【說明2】資源稅是對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進行銷售或者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或者自用”時的一次性征收,而對“批發、零售”已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征收資源稅。
【說明3】資源稅的納稅人,不僅包括中國企業和個人,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2、征稅范圍
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包括礦產品和鹽類,具體包括:
(1)原油:僅限于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天然氣: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金剛石、玉石、大理石、花崗石等
(5)黑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
(6)有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礦石、鎳礦石等
(7)鹽:包括固體鹽(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
【解釋 】 征收資源稅的 7 個稅目僅限于初級礦產品或者原礦 ,而加工后的資源產品不于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二、資源稅的稅目與稅額
(一)稅目和稅額
( 1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
( 2 )資源稅適用單位稅額的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適用稅額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3)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資源稅的征稅數量
1、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2、特殊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4)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四、資源稅的稅收減免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五、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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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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