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講解(4),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經濟法的實施
一、.經濟法的實施的概念
經濟法的實施是指經濟法主體使經濟法律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即貫徹執行經濟法律、法規。經濟法的實施將經濟法律規范的要求轉化為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使經濟法律、法規得到嚴格遵守,經濟權利得以正確行使,經濟義務得以切實履行,經濟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制裁。
經濟法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是我國經濟法制建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經濟立法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經濟法的實施就是要解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則經濟立法便形同虛設,社會主義法制難以建立。為保障經濟法實施,首先要加強經濟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使公民自覺守法;其次要加強經濟執法,完善監督機制,保障執法機關與執法人員準確、公正、嚴格地執行法律。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國家機構通過行使經濟職權實現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保證企業通過行使法人財產權使其真正成為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保證其他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從而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秩序地運行。
二、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其實現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亦稱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得以實現的保障機制,是經濟法目的得以實現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經濟法責任固有的懲戒性,其對經濟法主體行為保持端正具有威懾和督促作用,能夠推動經濟法主體恪守經濟義務約束。
(二)違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形式
經濟法責任是一個具有綜合性的范疇,它是由不同性質的多種責任形式構成的統一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違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給對方造成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罰金與罰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能混淆。前者屬于刑罰的種類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實施;后者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一般由行政機關依法實施。
經濟法責任的實現
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指經濟法責任確定后,當事人因此而產生的經濟職責、經濟義務或其他負擔。經濟法責任的實現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在當事人對責任的承擔無爭議的情況下,取決于責任主體自覺履行的行動;二是當責任主體怠于或拒不承擔責任,或者當事人對責任的承擔存在爭議時,則需由權利主體通過法定途徑尋求實現,即申請由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進行責任認定及強制執行。
三、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主體在經濟管理與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權益爭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的正常運行,必須采取有效的方式對經濟糾紛以及時解決。經濟糾紛解決的過程,往往也是經濟法責任認定和實現的過程。在現代社會中,由于經濟關系的復雜化,導致經濟沖突具有多樣性,因此,解決經濟沖突的途徑也具有多元性特點,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對不同類別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解決糾紛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為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仲裁是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仲裁的基本法律規定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1.仲裁的基本原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仲裁機構應以客觀事實為根據,以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作出仲裁裁決的標準。為了準確地認定事實,仲裁庭必須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防止偏聽偏信和主觀臆斷。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無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督。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這就是說,仲裁事項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糾紛,它們在解決糾紛的原則、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點,應適用專門的規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仲裁法》的規定,不屬于《仲裁法》的適用范圍,雙方的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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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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