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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簡稱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或者說,是因實施了違法行為,侵害了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而應受到的經濟法上的制裁。
經濟法主體在行使職權和權利,實施調制行為或對策行為的過程中,也要承擔一定的職責和義務,如果違反了法定的職責和義務,就要依法承擔經濟法責任。因此,經濟法責任問題既是經濟法總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經濟法制度實施方面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其中,法律門類的標準和法律主體的標準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依據法律門類的標準,根據經濟法主體違反的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兩類:即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和違反市場規制法的責任。
上述兩類法律責任,依據違反的具體法律部門的不同,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例如,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可以分為財政法律責任、稅收法律責任、金融法律責任、計劃法律責任等,同時,每類責任又可以再作出進一步的細分。例如,財政法律責任,可以再分為預算法律責任、國債法律責任等;而金融法律責任,則可以再分為銀行法律責任、證券法律責任等。上述各類責任是違反相應的調控法律責任而應承擔的違法后果,因此,與傳統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是不同的。
第二,依據法律主體的標準,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上述各類主體的法律責任,也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由于在經濟法領域,不同的經濟法主體享有不同的職權或權利,履行不同的職責或義務,因此,各類主體在違反不同的經濟法規范的情況下,可能承擔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例如,雖然都是調控主體,三計劃主體、征稅主體、中央銀行等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可能在依據、類型等方面各不相同;雖然同為市場主體,但納稅主體、競爭主體等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也存在諸多不同。在經濟法主體呈現“多面性”的情況下,主體的責任與主體所從事的行為直接相關,并可能會因違反不同的法爾承擔不同的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一般認為,經濟法是為解決現代問題而產生的高層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傳統部門法的發展為基礎,必然要與之存在密切的關聯,人為地割斷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是不對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經濟法沒有自己的責任形式,也不意味著經濟法主體的責任只是傳統部門法各類責任的簡單相加或隨機綜合。
事實上,經濟法主體的責任同其他部門法主體的責任有著明顯的不同。例如,同民事責任相比,由于經濟法上的調控與規制主體與市場主體并非處于同一層面,而是各自負有不同的職責和義務,因而它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必然與平等的民事主體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很大區別,并且,不同類別的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別,而民事主體所承擔的民事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則一般是無差別的。
其實,經濟法與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一樣,都是重要的部門法,違反上述不同的部門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也就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或者說,經濟法責任在整個責任體系中,應當有其獨立的地位。
(二) 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1. 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其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其中,“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即經濟法責任;而“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因而不屬于經濟法責任。
在我國現行立法中,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對調控機關或規制主體本身的責任一般不直接作出規定,而往往是通過對調控主體或規制主體的相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規定來體現。這主要是因為經濟法上的調控或規制一般更具有抽象行為的特征,而且是具有普遍的執行力的;同時,調控主體或規制主體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負有重要責任,需要持續地對社會公眾負責,因而往往很難追究相關機關的直接責任,特別是民事的或刑事的責任。于是,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就往往成為代其承擔責任的具體形式。
2. 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同上述的雙重性特征密切相關,經濟法主體在責任承擔上具有“非單一性”的特征。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往往較重,表現為存在著多種責任的競合。這主要是因為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會侵害具體的個體利益,而且還會侵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經濟法主體往往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這也是為什么在形式意義的經濟法中往往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的重要原因。從中外經濟法的具體立法來看,在稅法、金融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立法中,都可能有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
上述承擔責任的雙重性或非單一性,與法律責任的社會性有關。由于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制度與其所保護的社會公益密切相關,因而經濟法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是站在全社會的高度上的,既然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會侵害社會公益,如宏觀調控不當,就可能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很大的損害;如果市場規制不當,則可能會嚴重損害市場秩序。因此,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責任應當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更加嚴格。其責任承擔的目標、內容、方式,不僅有經濟性的,而且有社會性的;不僅有補償性的,而且還有懲罰性的。
3. 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因而經濟法責任也具有突出的經濟性,主要體現為經濟性責任。在傳統的法律制度中,經濟性質責任被分散到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中,但其共有的經濟性往往被忽視。在經濟法上,尤其應當關注責任的經濟性,因為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引導人們的趨利避害的行為來實現其調整目標的,經濟性責任能夠在規范人們的行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并確保經濟法的實效。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多種具體類型。
首先,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同時,上述責任也可以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
其次,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這種分類在許多部門法領域的可以適用。例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稅法上的滯納金等,一般都被看作是賠償性或稱補償性責任的形式;而財產罰、自有罰、剩余罰等,無論是側重于物質還是側重于精神,無論是體現為傳統的刑罰還是行政罰,抑或新型的某種“罰”,往往會被看作懲罰性責任的形式。同理,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諸多責任,既可能是對私人主體和公共主體損失的一種補償,也可能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懲罰。因此,賠償性責任并非都是民事責任,懲罰性責任也并非都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最后,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由于明確責任的重要目的在于“定紛止爭”,而各類紛爭實際上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聯,要使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受侵害,就必須注意經濟上的補償或懲處。因此,在許多法律制度中,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經濟性責任的追究較為普遍,經濟法的立法中也有大量的罰款規定。此外,非經濟性的責任也很重要,如政治性責任、社會性責任、道義性責任等,如果體現在經濟法的具體立法上,則同樣屬于經濟法責任。
通過上述對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的介紹,可以看到:法律責任的分類標準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這“三大責任”。不同類型的責任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內在關聯,各個不同的部門法可能只是對某類責任形式更為側重,但未必意味著要排除其他的責任類型。無論是賠償性的還是懲罰性的責任,無論是經濟性的還是飛經濟性的責任,同樣可能體現或貫穿于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個部門法的責任體系中。
例如,從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的分類來看,在違反民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中,損害賠償就具有賠償性或稱補償性,而懲罰性的違約金則具有懲罰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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