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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提示:計算過程:
(1)明確稅收優惠,有無免稅所得;
(2)明確適用的應稅項目;
(3)根據所得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一定要注意扣除的問題;
(4)如為累進稅率,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5)計算應納稅額:
①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②比例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
1.一般計算: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2000或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提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表)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1)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即:當月工資夠繳稅標準:工資、獎金分別計算。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即:當月工資不夠繳稅標準:工資、獎金合并計算。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提示:(1)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上述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2)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全年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提示:(1)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全年收入-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提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1不超過5000元的50
2超過5000—10000元的部分10250
3超過10000—30000元的部分201250
4超過30000—50000元的部分304250
5超過50000元的部分356750
注:本表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勞務報酬所得額>20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有加成征收)
(五)稿酬所得(減征30%,實際稅率14%)
1.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1-30%)
(2)應納個人所得稅=(3800-800)×20%×(1-30%)+450×10×(1-20%)×20%×(1-30%)=924(元)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納稅額=收入×20%
提示:(1)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適用5%的稅率;(2)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股息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6000×20%×50%+7000×20%=3000(元)
(2)儲蓄存款利息應納個人所得稅=1500÷12×2×5%=12.5(元)
(3)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12.5=3012.5(元)。
(八)財產租賃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
應納稅額= [每次(月)收入額一準予扣除項目一修繕費用(800元為限)一800元]×20%(出租住房1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一準予扣除項目一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出租住房10%)
(九)財產轉讓所得
應納稅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提示: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12個問題)
(一)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的計算征稅問題 :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二)特定行業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問題:只適于三個行業: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
應納所得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三)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失業保險費(金)征稅問題
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1.形式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人所得稅
2.實質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緩征個人所得稅;
3.轉讓量化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分紅——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關于支付各種免稅之外的保險金的征稅方法——按“工資、薪金所得”, 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七)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稅問題
1.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關于個人取得退職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
(十)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法。
1.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每月2000元扣除標準)。
(十一)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十二)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 “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重點關注工薪、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利息等計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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