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二章勞動合同制度第四節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講義精講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義務:
1.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
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對勞動者不生效。
方式:張貼公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變更合同的絕對自愿一致和相對自愿一致:
絕對自愿一致:任何一方拒絕變更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合同;
相對自愿一致: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使一方拒絕變更合同,也不能再履行原勞動合同了。(不可抗力、企業遷移)
3.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合同的內容。
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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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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