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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五章(3)

發表時間:2012/5/25 9:32:0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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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合同的效力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合 同 的 效 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國家法律予以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問題規定了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種情況。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成立,當事人應當依合同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2) 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成立后,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不得非法阻撓當事人履行義務。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1. 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 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如《擔保法》規定,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航空器、船舶、車輛等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 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生效(或失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

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所附的條件必須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所附條件應當是合法的、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將來必定發生的或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都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該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同中所附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三章匯總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二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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