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一、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1.安全性原則。
2.流動性原則。
3.效益性原則。
(二)商收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1.商業銀行的設立。
2商業銀行的變更。
商業銀行的變更包括重大事項變更和商業銀行的合并與分立。
3.商業銀行的接管
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4.商業銀行的終止。
二、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存款做不同的分類。
(一)存款業務基本原則
1.存款業務經營特許制。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2.存款機構依法交存存款準備金。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3.存款機構依法留足備付金。
備付金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保證存款支付和資金清算的清償資金現為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4.財政性存款專營。
財政性存款由中國人民銀行專營,不計利息。
5合法正當吸收存款
主要表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二)儲蓄存款業務規則
儲蓄,是指個人將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幣或外幣自愿存人中國境內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動。
1.儲蓄存款原則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2)個人存款實名制原則。
2.儲蓄存款業務規則。
(1)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結息規則;
(2)存款支取規則;
(3)掛失規則;
(4)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規則;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過戶與支取規則;
{6)儲蓄業務禁止規則
(三)單位存款業務規則
1.單位存款的基本原則。
(1)財政性存款專營原則。
(2)強制存人原則。
開戶單位的現金收人存開戶單位支付現金,除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外,必須存入開戶銀行,不得自行保存。
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則
存款單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轉賬方式將存款轉人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將定期存款用于結算或從定期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單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則。
2.單位存款業務規則。
(1)單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規則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個月、半年、1年三個檔次。起存金額1萬元,多存不限。
(2)單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及計息。
單位活期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三)單位存款的變更、掛失及查詢規則
三、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
貸款以不同的標準可做不同的分類。
(一)貸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
1.貸款人的資格
貸款人,是指經批準設立的具有經營貸款收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在我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持有其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經「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同時,金融機構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中,必須要有貸款業務范圍,才能經營貸款業務。
2.貸款人的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有權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末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末使用的借款;
(6)有權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8)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以外的附加條件。
3.貸款人的義務。
(1)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2)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3)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
(4)按照合同約定對借款人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對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在對個人貸款時,貸款人應建立貸款面談制度;
(7)個人貸款資金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必須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進行;
(9)對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人、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4.對貸款人的限制。
(1)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和銀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2)信用貸款的發放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關于發放信用貸款的條件;
(3)貸款的發放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關于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規定;
(4)規定了不得對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情形;
(5)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6)貸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二)借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資格。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脊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符合規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權利。
(1)有權自主選擇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4)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二人轉讓債務;
(5)有權向貸款人的_L級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3.借款人的義務
(1)依法向貸款人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材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2)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予以配合;
(3)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應當按照借款、貸款發放合同約定的期限清償貸款本息,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將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4.對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2)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偵表、損益表等;
(3)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竹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挪用;
(4)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6)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7)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人;
(8)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9)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二)貸款發放程序規則
1.貸款的申清與審批。
1.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
3.貸款調查。
4.風險評價與貸款審批。
5.汀借款合同。
6.貸款發放。
7.貸后檢查。
8.貸款歸還。
(四)貸款期限規則
1.貸款期限的設定。
2.貸款展期。
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的,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人逾期貸款賬戶。
(五)貸款利率規則
1.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2.貸款利息的計收。
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含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3.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一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自主審查發放,并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4.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依照國務院規定,按照職責權限范圍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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