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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具體合同內容詳解(2)3、檢驗期間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標的物的風險承擔(重點)
(1)一般情況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解釋: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和風險的承擔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轉移的標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例題】2004年8月l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庫房提取所購全部貨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該批貨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庫房因雷擊發生火災,致使乙公司應提取的部分貨物毀損。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承擔該批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起始時間是( )。
A、8月10日 B、8月20日
C、8月25日 D、8月30 日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5、買賣合同的解除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例題】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場購買一臺價值為20000元的冰箱,雙方約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貨,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前付清。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價款。此時,該商場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費。(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中分期付款的規定。根據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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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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