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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種類和適用范圍1.概念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2.種類
(1)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適用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本名,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并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2.出票
(1)支票的記載事項了解簽發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其中,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2)簽發支票的注意事項
①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②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1.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付款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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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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