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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一、或有事項的確認
或有事項的確認是指與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的確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應當在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確認為預計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1)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 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是指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是在企業當前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企業沒有其他現實的選擇,只能履行該現時義務。這里所指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其中,法定義務,是指因合同、法規或其他司法解釋等產生的義務,通常即企業在經濟管理和經濟協調中,依照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履行的責任。比如,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購貨合同產生的義務就屬于法定義務。
推定義務,是指因企業的特定行為而產生的義務。企業的“特定行為”,泛指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已公開的承諾或已公開宣布的經營政策。并且,由于以往的習慣做法,或通過這些承諾或公開的聲明,企業向外界表明了它將承擔特定的責任,從而使受影響的各方形成了其將履行那些責任的合理預期。例如,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業,因擴大經營規模,到A國創辦了一家分公司。假定A國尚未針對甲公司這類企業的生產經營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制定相關法律,因而甲公司的分公司對在A國生產經營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不承擔法定義務。但是,甲公司為在A國樹立良好的形象,自行向社會公告,宣稱將對生產經營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進行治理,甲公司的分公司為此承擔的義務就屬于推定義務。
(二) 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是指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尚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
企業因或有事項承擔了現時義務,并不說明該現時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例如,20x9年5月1日,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協議,承諾為乙企業的2年期銀行借款提供全額擔保。對于甲企業而言,由于該擔保事項而承擔了一項現時義務,但這項義務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需依據乙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等因素加以確定。假定20x9年末,乙企業的財務狀況惡化,且沒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好轉。此種情況出現,表明乙企業很可能違約,從而甲企業履行承擔的現時義務將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反之,如果乙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一般可以認定乙企業不會違約,從而甲企業履行承擔的現時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
(三)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即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
由于或有事項具有不確定性,因或有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的金額也具有不確定性,需要估計。要對或有事項確認一項預計負債,相關現時義務的金額應當能夠可靠估計。只有在其金額能夠可靠地估計,并同時滿足其他兩個條件時,企業才能加以確認。
例如,乙公司涉及一起訴訟案。根據以往的審判結果判斷,公司很可能敗訴,相關的賠償金額也可以估算出一個區間。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因未決訴訟承擔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估計,從而對未決訴訟確認一項因或有事項形成的預計負債。但是如果沒有以往的審判結果作為比照,而相關的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解釋,那么即使該公司預計可能敗訴,在判決以前也很可能無法合理估計其須承擔的現實義務的金額,這種情況下不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或有事項的計量
或有事項的計量是指與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的預計負債的計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最佳估計數的確定;二是預期可獲得補償的處理。
(一) 最佳估計數的確定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最佳估計數的確定應當分別兩種情況處理:
1.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則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即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
2. 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連續范圍,或者雖然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但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1) 如果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最佳估計數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涉及單的項目”指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只有一個,如一項未決訴訟、一項未決仲裁或一項債務擔保等。
(2) 如果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最佳估計數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加權計算確定。“涉及多個項目”指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不止一個,如產品質量保證。在產品質量保證中,提出產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許多客戶,相應地,企業對這些客戶負有保修義務。
(二) 預期可獲得補償的處理
如果企業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此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能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預期可能獲得補償的情況通常有:發生交通事故等情況時,企業通常可從保險公司獲得合理的賠償;在某些索賠訴訟中,企業可對索賠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賠償要求;在債務擔保業務中,企業在履行擔保義務的同時,通常可向被擔保企業提出追償要求。
企業預期從第三方獲得的補償,是一種潛在資產,其最終是否會轉化為企業真正的資產(即,企業是否能夠收到這項補償)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企業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補償時才能對其進行確認。根據資產和負債不能隨意抵銷的原則,預期可獲得的補償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而不能作為預計負債金額的扣減。
補償金額的確認涉及兩個方面問題:一是確認時間,補償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予以確認;二是確認金額,確認的金額是基本確定能夠收到的金額,而且不能超過相關預計負債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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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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