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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復習指導(8)

發表時間:2012/12/18 9:38:5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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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指導串講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權利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子】甲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乙將該房轉租給丙。(1)如果轉租未經過甲的同意,甲可以解除“甲乙之間”的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應當返還租賃物,從而無法履行乙丙之間的合同,乙應當對丙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2)如果轉租已經經過甲的同意,丙在使用的過程中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要求丙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6.所有權變動

(1)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注意】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

倉儲合同和委托合同

一、倉儲合同

1.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諾成合同)

2.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鏈接】以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3.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4.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鏈接】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總結】倉儲VS保管

(1)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3)保管合同無償輕微過失是免責的;倉儲合同一律有責任

二、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1.轉委托

(1)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

(2)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3)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2.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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