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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律制度輔導(14) 2011年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發表時間:2010/9/16 10:31: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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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重點掌握)

(1)關于試用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限

3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

不得超過l個月

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

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得超過6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提示:(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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