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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七章(3)

發表時間:2012/5/28 10:22:3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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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三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所稱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企業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二、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一)有關抵免境外已納所得稅額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1) 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1. 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2. 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 = 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據以計算上述公式中“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

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為零。

3. 所謂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二)有關抵免境外負擔所得稅額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該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1.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2. 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三)有關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專門規定

居民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統稱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的,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具體規定如下:

1.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該通知的規定,準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后,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抵免限額:

(1)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3)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上述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抵免。

2.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1)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五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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