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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據權利時效
1、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總結表格
行使對象 起算日 時效
商業匯票 出票人、承兌人 到期日 2年
銀行匯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個月
追索權 前手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 6個月
再追索權 前手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 3個月
2、追索權的行使以獲得拒絕付款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等有關證明為前提。
【舉例】A出票給B,B背書轉讓給C,C又背書轉讓給D。到期D向付款人A行使主權利被拒絕,于是D向其前手C行使追索權(這是一個從權利)。行使追索權的前提條件:一是要在票據權利時效期限內;二是要持有相關的拒絕付款的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等證明。
3、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票據法》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末行使
D、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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