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 《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 (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 的單位和個人。
二、資源稅征稅范圍
1.原油。
2.天然氣。
3.煤炭。
4.其他非金屬礦。
5.金屬礦。
6.海鹽。
三、資源稅稅目
現行資源稅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等非金屬礦和金礦、鐵礦等金屬礦,以及海鹽等資源品目。
四、資源稅稅率
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 《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 中列舉名稱的 27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按照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
五、資源稅計稅依據
資源稅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六、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應稅產品,資源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和比例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 =應稅產品的銷售額 ×適用的比例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的應稅產品,資源稅應納稅額按銷售數量和定額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 ×適用的定額稅率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 ×適用定額稅率
七、資源稅稅收優惠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八、資源稅征收管理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品目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品目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資源品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 納稅地點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者鹽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3.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 納稅期限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 1個月。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 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 10日內申報納稅;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 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 1日起 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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