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一章總論第三節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講義精講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2006年考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民事責任形式的有( )。
A、返還財產 B、支付違約金 C、責令停產停業 D、罰金
【答案解析】AB。C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責任,D罰金是刑事責任。
[注意]
1、刑事責任中的罰金和行政責任中的罰款;
2、民事責任中的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行政責任中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及刑事責任中的沒收財產;
3、行政責任中的拘留和刑事責任中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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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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