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收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為虧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要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必須首先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收入總額
(一) 收入總額概述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 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2. 企業取得收入的發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由于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的金額是確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的金額不確定,企業在計算非貨幣形式收入時,必須按一定標準折算為確定的金額。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權責發生制從企業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否發生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注重強調企業收入與費用的時間配比,要求企業收入費用的確認時間不得提前或滯后。《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也規定了企業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確認當期收入或費用。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 企業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 銷售貨物收入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1.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 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 企業已對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 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 符合上述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 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 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 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3.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4. 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 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三) 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1.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 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 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 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 已完工作的測量;
(2) 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 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3. 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4. 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 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 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 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 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 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 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 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 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四) 其他收入
1. 轉讓財產收入
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2.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肌瘤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3.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5.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 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7.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具體列舉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二、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考慮到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除了企業外,有的以事業單位形式存在,有的以社會團體形式存在,還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等。這些組織中有些主要承擔行政性或公共事務職能,不從事或很少從事營利性活動,收入來源主要靠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納入預算管理,對這些收入征稅沒有意義。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其主要目的是對部分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性活動所帶來的經濟收益從應稅收入總額中派出。
不征稅收入不同于免稅收入,從根源和性質來說,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收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理論上不應列為征收范圍的收入范疇;免稅收入是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者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 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性資金不僅僅是指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還包含政府及其他部門撥付的有關資金;財政性資金也不限于財政撥款。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 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1. 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前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 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1.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 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 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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