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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1.稅款的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適合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
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
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征收
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2.稅款的繳納方式
(1)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
(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
(3)代扣代繳;
(4)代收代繳;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如利用網絡、用IC 卡納稅以及郵寄納稅)。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應納稅額
1.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 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 年內進行調整。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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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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